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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一起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整理分析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2-11-14 浏览量:0

案件介绍
 2010年10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被1、被2在上海市x银行x支行门口等地招揽客户私下收购外汇,先后收取xx等人的美元、日币、港币等外币现钞后,以略高于当日的银行汇率进行兑换,再通过被告人被1工商银行账户将相应人民币汇入客户指定银行账户,用于收购外汇的人民币共计466.4万余元(折合美元71.9万余元)。2012年3月13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分别抓获被告人被1、被2。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被1、被2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被1、被2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案件结果

本案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被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被2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律师点评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进行外汇买卖即为非法买卖外汇,包括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行为。对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由外汇管理局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被1、被2结伙非法买卖外汇共计人民币466.4万余元(折合美元71.9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初犯刑法第225条,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被1、被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为初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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