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拆迁安置房警惕所有权纠纷
来源:杨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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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接到多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当事人咨询,主要是因房价增长,卖方想违约或者加价,有鉴于此,提供一篇案例及分析,对咨询者的疑问作出解答。
违约责任。杨某未按合同约定在取得房产证后两个月内与沈某办理过户手续,属于杨某未全面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拆迁人买卖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屋,法院不得以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仍未取得所有权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认定拆迁安置房买卖有效的判决思路,主要有:(1)具有物权特征的债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2)划拨土地上建造安置房转让,土地性质的变更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
受让拆迁安置房,除与被拆迁人签订受让合同外,应尽可能取得拆迁发生时确定的被安置人书面同意,以防止遗漏安置房的共有权益人从而引发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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