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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xx医院可能存在的医疗事故医疗过错纠纷案见的律师分析意见

来源:麦朝雄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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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宾阳xx人民医院可能存在的医疗过错的分析意见

经查阅张xx(已故)家属提供的病历,就该病历存在的缺陷、过错,并听取有关医生的意见,结合本律师的诉讼经验、法律规定,本律师就李业成与宾阳xx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的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医院的重要病历缺失,多处记录错误、书写不规范,导致医院对患者所实施的诊疗水平无法保障。构成《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侵权行为。

1缺少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严重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致使医院的诊断不客观、不真实。

2缺少《抢救记录》,严重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3条第八款规定,该违规行为导致无法判断和衡量医院对患者在死亡前所实施的抢救措施是否得当。

3,缺少《死亡记录》,该记录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有严格的区别。

4,医院重要的《会诊申请单》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均无参加讨论的医生签名,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该病例涉嫌造假。

5,医院提供的《CT诊断报告书》中,报告医师和审核医师为同一人(打印名),并且无签名,高度涉嫌伪造;《检验报告》(尿液)、《检验报告》(粪便)、《血细胞分析检验报告单》(血液)、血凝检验报告单)(血浆)《生化检验报告》(血清)、《生化检验报告》(血液)《ICUP旁血气分析记录单》(动脉血)、《ICUP旁血气分析记录单》(静脉血)、无报告人、报告人签名,均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先关规定,上述各项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值得怀疑。

二,    医院违反诊疗常规,诊断错误,医疗措施不当,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1误诊。(12014962053分,心电图已提示患者心肌酶升高,符合心肌梗死的表现,但医院依然没有明确诊断,也没有及时复查(一般应在612个小时对患者复查一次,以便确诊),导致患者的心肌梗死病情进一步加重,因此,医院没有及时采取应对该病情确诊并制定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的行为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2关于患者死亡的准确时间相互矛盾。根据医院的病历显示,医生诊断患者的死亡时间和护理记录的死亡时间相差7分钟,死亡时间的诊断,是一项非常严谨和客观的病历内容,医生和护士的记录竟然分别相差有7分钟之久。一般而言,根据医疗规范的要求和临床的效果,抢救危重病人的有效时间只有短暂的30分钟,到底医院从何时开始抢救患者?抢救了多久?抢救至何时结束?患者何时死亡?从病例记载的内容来看,无法确认医院对患者死亡前尽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医疗措施、无法判断医院抢救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及时抢救的义务和职责,应承担医疗救治不力的法律后果。

2违反用药规定(1),违规使用葡萄糖201495患者如院记录时,医院已诊断患有2型糖尿病,但是在ICU救治时,医生仍然多次(2014961324分;2014961156分;2014961456分)违规对患者使用葡萄糖,该行为明显违反用药原则,也是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加重的原因;(2)违规使用止痛药,医院在治疗中,在病情没有确诊的情况下,对患者使用了止痛药曲马多,根据用药原理,止痛药具有进一步掩盖患者的病情的特点,医院难以确诊患者的真正病因,导致医院对患者病因的确诊难上加难。

3,医疗措施不当。(1),多次诊断前后不一,前后矛盾。例如在给患者家属下的《病危通知书中》两次诊断都不一样,2014951650分病危诊断为:1,冠心病,2高血压2级极度高危组,而到了2014961212分下的病危通知诊断为1,急性胆囊炎,2,胆道感染,肝功能衰竭….假如医院第一次的诊断正确,并且按该病情制定医疗措施、用药,效果应该是明显的,但在第二次的病危诊断中又否定了第一次的病危诊断,从新对患者诊断并用药,由于患者死亡后没有做死因鉴定,无法判断患者的真正死因,但是我们可以判断,医院的两次病危诊断中和抢救用药中,至少有一次是错误的。(2),没有及时纠正酸中毒2014961105分医院给患者使用用抗生素,查患者血清分析报告中,已提示患者酸中毒,但一直到了10小时以后的962155分才对患者使用碳酸氢钠给予纠正,拖延的时间太长,不及时纠正酸中毒也是导致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3医院没有进行危重病人讨论。因医院认为患者病情复杂,在医院作出前后不一诊断的情况下,医院应该及时协同其他科室的医生进行危重病人会诊,确定准确的诊断和治疗措施,因医院违反该医疗规范,对患者无法准确诊断,延误了患者得到及时治疗的机会,加重了患者的病情。

综上所诉,本案中,由于医院存重要病历缺失、误诊、医疗措施不当、医疗风险预见不足、违规用药、没有尽到及时抢救义务等医疗过错,对患者的死亡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本应依法承担主要责任,但鉴于死者没有做死因鉴定,法院在判决医院承担责任时,会做保守判决,不宜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过错赔偿责任。因此,假如向人民法院起诉医院承担责任时,预测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死者全部经济损失的责任为30-50 %左右。

以上为意见仅供参考

广西五象律师事务所麦朝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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