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象律师事务所麦朝雄(副主任)律师,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南宁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看法》特邀访谈律师。麦律师非常注重收集和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和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有影响、有争议案例的主要观点,结合具体承办案情、灵活运用于实际案件中,法庭辩护意见常常得到法院的采信和支持,同时也赢得当世人的认同和信任。麦律师还拥有广泛的社会背景和良好人际关系及丰富的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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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象律师事务所麦朝雄(副主任)律师,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南宁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看法》特邀访谈律师。麦律师非常注重收集和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和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有影响、有争议案例的主要观点,结合具体承办案情、灵活运用于实际案件中,法庭辩护意见常常得到法院的采信和支持,同时也赢得当世人的认同和信任。麦律师还拥有广泛的社会背景和良好人际关系及丰富的社会资源。
广西南宁纯资本运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标准前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224条为新增加的罪名,2009-2-28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前,司法部门一般不认定是犯罪行为,只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等进行行政处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广西的南宁、北海等地活动频繁,一般的参与者均为外省人居多,广西本地人极少参与。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依据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刑法》第224条,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2014-2015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4.8.1.-----2015.7.31.)序号项目标准(元)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305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提供的2013年统计数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791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418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2063职工月平均工资3553(2013年数据)区统计局提供的二○一二年统计数字4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20534采矿业35303制造业33611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8416建筑业38437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44135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6477批发和零售业33608住宿和餐饮业24653金融业76679房地产业3224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8530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41050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652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8938教育35656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43721文艺、体育和娱乐业37270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73585住宿费每人每天330自治区财政厅桂财行[2014]第30号通知6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备注1: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二、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三、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四、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五、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备注2:《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理赔标准简表(2014.7.1-2015.6.30)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及参照广西区直医保相应规定确定。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广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广西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搭乘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计算,异地交通以火车硬卧标准为限。五、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六、住宿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计算。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李东军律师提示:最好在出院前与医生沟通好,注明:建议加强营养)。八、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残疾等级对应系数。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参照国产普及型用具市场价计算。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受害人死亡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2、受害人伤残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残疾等级对应系数(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十一、后续治疗费:参照医疗机构后续治疗费证明计算。十二、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城镇居民466100元;农村居民135820元。十三、丧葬费:参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18810元(若只是伤残,则没有第十二、十三项费用)。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参考当地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协商处理,死亡的,2—5万元左右。十五、亲属处理事故、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亲属人数原则上为3人以下,每人不超过5天,具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南宁市宾阳xx人民医院可能存在的医疗过错的分析意见经查阅张xx(已故)家属提供的病历,就该病历存在的缺陷、过错,并听取有关医生的意见,结合本律师的诉讼经验、法律规定,本律师就李业成与宾阳xx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的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一,医院的重要病历缺失,多处记录错误、书写不规范,导致医院对患者所实施的诊疗水平无法保障。构成《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侵权行为。1,缺少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严重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致使医院的诊断不客观、不真实。2,缺少《抢救记录》,严重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3条第八款规定,该违规行为导致无法判断和衡量医院对患者在死亡前所实施的抢救措施是否得当。3,缺少《死亡记录》,该记录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有严格的区别。4,医院重要的《会诊申请单》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均无参加讨论的医生签名,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该病例涉嫌造假。5,医院提供的《CT诊断报告书》中,报告医师和审核医师为同一人(打印名),并且无签名,高度涉嫌伪造;《检验报告》(尿液)、《检验报告》(粪便)、《血细胞分析检验报告单》(血液)、血凝检验报告单)(血浆)、《生化检验报告》(血清)、《生化检验报告》(血液)《ICUP旁血气分析记录单》(动脉血)、《ICUP旁血气分析记录单》(静脉血)、无报告人、报告人签名,均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先关规定,上述各项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值得怀疑。二,医院违反诊疗常规,诊断错误,医疗措施不当,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1,误诊。(1)2014年9月6日20时53分,心电图已提示患者心肌酶升高,符合心肌梗死的表现,但医院依然没有明确诊断,也没有及时复查(一般应在6到12个小时对患者复查一次,以便确诊),导致患者的心肌梗死病情进一步加重,因此,医院没有及时采取应对该病情确诊并制定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的行为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2)关于患者死亡的准确时间相互矛盾。根据医院的病历显示,医生诊断患者的死亡时间和护理记录的死亡时间相差7分钟,死亡时间的诊断,是一项非常严谨和客观的病历内容,医生和护士的记录竟然分别相差有7分钟之久。一般而言,根据医疗规范的要求和临床的效果,抢救危重病人的有效时间只有短暂的30分钟,到底医院从何时开始抢救患者?抢救了多久?抢救至何时结束?患者何时死亡?从病例记载的内容来看,无法确认医院对患者死亡前尽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医疗措施、无法判断医院抢救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及时抢救的义务和职责,应承担医疗救治不力的法律后果。2,违反用药规定。(1),违规使用葡萄糖,2014年9月5日患者如院记录时,医院已诊断患有2型糖尿病,但是在ICU救治时,医生仍然多次(2014年9月6日13点24分;2014年9月6日11点56分;2014年9月6日14时56分)违规对患者使用葡萄糖,该行为明显违反用药原则,也是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加重的原因;(2)违规使用止痛药,医院在治疗中,在病情没有确诊的情况下,对患者使用了止痛药曲马多,根据用药原理,止痛药具有进一步掩盖患者的病情的特点,医院难以确诊患者的真正病因,导致医院对患者病因的确诊难上加难。3,医疗措施不当。(1),多次诊断前后不一,前后矛盾。例如在给患者家属下的《病危通知书中》两次诊断都不一样,2014年9月5日16时50分病危诊断为:1,冠心病,2高血压2级极度高危组,而到了2014年9月6日12时12分下的病危通知诊断为1,急性胆囊炎,2,胆道感染,肝功能衰竭….假如医院第一次的诊断正确,并且按该病情制定医疗措施、用药,效果应该是明显的,但在第二次的病危诊断中又否定了第一次的病危诊断,从新对患者诊断并用药,由于患者死亡后没有做死因鉴定,无法判断患者的真正死因,但是我们可以判断,医院的两次病危诊断中和抢救用药中,至少有一次是错误的。(2),没有及时纠正酸中毒。2014年9月6日11时05分医院给患者使用用抗生素,查患者血清分析报告中,已提示患者酸中毒,但一直到了10小时以后的9月6日21点55分才对患者使用碳酸氢钠给予纠正,拖延的时间太长,不及时纠正酸中毒也是导致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3)医院没有进行危重病人讨论。因医院认为患者病情复杂,在医院作出前后不一诊断的情况下,医院应该及时协同其他科室的医生进行危重病人会诊,确定准确的诊断和治疗措施,因医院违反该医疗规范,对患者无法准确诊断,延误了患者得到及时治疗的机会,加重了患者的病情。综上所诉,本案中,由于医院存重要病历缺失、误诊、医疗措施不当、医疗风险预见不足、违规用药、没有尽到及时抢救义务等医疗过错,对患者的死亡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本应依法承担主要责任,但鉴于死者没有做死因鉴定,法院在判决医院承担责任时,会做保守判决,不宜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过错赔偿责任。因此,假如向人民法院起诉医院承担责任时,预测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死者全部经济损失的责任为30-50%左右。以上为意见仅供参考广西五象律师事务所麦朝雄律师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