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峰律师

周海峰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依据

来源:周海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3
人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无名合同】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航行安全,加强沉船的打捞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军事舰艇和木帆船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内河的沉船, 包括沉船本体、船上器物以及货物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沉船应当进行打捞:
  (一)妨碍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筑的沉船;
  (二)有修复使用价值的沉船;
  (三)虽无修复使用价值而有拆卸利用价值的沉船。

 第四条 严重危害船舶安全航行的沉船,有关港(航) 务主管机关有权立即进行打捞或者解体清除,但是所采取措施应即通知沉船所有人,如果沉船所有人不明或者无法通知时,应当在当地和中央报纸上公告。

 第五条 妨碍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筑的沉船,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申请期限和打捞期限,通知或公告沉船所有人。
  沉船所有人必须在规定期限以内提出申请和进行打捞;否则,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可以进行打捞或者予以解体清除。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的沉船,沉船所有人应当自船舶沉没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打捞计划和完工期限,经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批准后进行打捞。

 第七条 沉船所有人除遇有特殊情况向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申请延期并经核准外,在下列情况下即丧失各该沉船的所有权:
  (一)妨碍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筑的沉船,在申请期限以内没有申请或者声明放弃;或者打捞期限届满,而没有完成打捞;
  (二)其他不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的沉船自沉没之日起一年以内没有申请打捞;或者完工期限已经届满,而没有打捞。

 第八条 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根据第四条规定所捞起的船体、船用器物、货物或者解体所得的钢材、机件等,在无法或者不易保管的情况下,可以作价处理。
  沉船所有人自船舶沉没之日起一年以内,可以申请发还捞起的原物或者处理原物所得的价款,过期如不申请即丧失其所有权。
  沉船所有人在领回原物或者价款时,应当偿还有关打捞、保管和处理等费用。

 第九条 打捞和解体清除沉船必须经过批准,批准权限如下:
  (一)500总吨以上或者300匹指示马力以上的沉船由交通部批准。
  (二)不满前项规定的沉船,由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批准,并由各该港(航)务主管机关依其行政系统分别报请交通部或者有关省人民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未经过批准,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打捞或拆除沉船。偶然捞获的沉没物资应当送当地港(航)务主管机关处理,由各该机关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有修复价值而不严重妨碍航行安全的沉船,不得解体。申请解体沉船必须提出该沉船确无修复价值的可靠勘测资料。解体打捞或者清除机动船舶,不得在水下破坏主副机、锅炉等物,应当尽量完整捞起, 并经有关港(航)务主管机
关鉴定后, 才可以处理。

 第十二条 全国各地沉船勘测工作,由交通部打捞专业机构负责进行, 但是有
关港(航)务主管机关因业务上的需要,也可以自行勘测。其他机关、企业、个人必须经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批准才可以进行沉船勘测工作,并应将勘测结果抄送原批准机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由交通部发布施行。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第六条 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与中方打捞人签订共同打捞合同,依照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实施打捞活动;
  (二)与中方打捞人成立中外合作打捞企业,实施打捞活动。
以上内容由周海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周海峰律师咨询。
周海峰律师
周海峰律师
帮助过 280人好评: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杭州市拱墅区灯彩东街9号正标律师大厦4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海峰
  • 执业律所: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1*********11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浙江
  • 地  址:
    杭州市拱墅区灯彩东街9号正标律师大厦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