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全啟律师

韩全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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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擅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综合

作为劳动者可能不知道的试用期的真相

来源:韩全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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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能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没有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存在。

4、违法约定试用期情形的,试用期不能成立。

5、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并且已经实际履行的,可主张赔偿。

6、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8、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最常见法定理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9、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0、试用期最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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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韩全啟
  • 执业律所: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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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30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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