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歆竹律师

范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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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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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时间

来源:范歆竹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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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检验、坚定地,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5日起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结论的确定,是指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3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交管部门未批准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的意见。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方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昏迷等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交通事故的事实时,经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的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间可以中止计算,但中止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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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范歆竹
  • 执业律所: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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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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