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歆竹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执业以来,多次代理交通事故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是本人执业后一直的追求。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公司企业,综合
【案情简介】2012年1月,李某借用南京王某的轿车回山东老家过年。李某回家途中在某国道路段,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大巴车相撞发生车祸,李某和妻女当场死亡,王某的轿车报废。交警大队认为,事发时李某驶入对方车道,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巴司机负次要责任。李某的岳母张某于2012年5月将轿车车主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替肇事司机李某垫付李妻、李女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张某的生活费等共计53万元。范律师作为王某的代理律师出庭。【争议焦点】王某将车辆借出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庭辩论】张某认为李某应对其妻子和女儿的死亡承担60%的责任,由于李某已经死亡,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轿车车主王某垫付。我方认为,经检测,王某的车辆不存在任何瑕疵,而李某本身具有驾驶资格,李某与王某之间并无雇佣、出租、有偿借用的关系,王某将自家车辆借给李某纯属朋友间的帮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及其妻女因车祸丧生是因李某自身过错造成的,王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后果并无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要求车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设置的本意和初衷。一审最终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因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案件具体情况已略加改动)
第一种情况。伤者与车主未通过交警部门,私下和解,赔偿金额为5万元(包括全部医药费),车主从保险公司那儿获得的赔偿额为7万元,车主因交通事故倒赚2万元。第二种情况。伤者作出重大让步与车主签订和解协议,车主支付一部分款项后从此再杳无音信,伤者即使起诉也会损失很大。第三种情况。伤者与车主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和解,未拿到钱就签字了,结果找不到车主,执行也没有用处了。第四种情况。伤者与车主及保险公司和解,结果实际发生的后续医疗费用远远超过和解所得的赔偿金额,伤者最后只能倾家荡产。第五种情况。伤者与车主和解,车主先支付了赔偿款,结果保险公司依据合同不赔,车主因此债务缠身。这种情况我们见得比较多,有些车主还是负责任,先给伤者赔了钱,结果保险公司说依据合同有无证驾驶等行为,不予赔偿,结果车主也很惨。
夫妻一方信用卡的欠款另一方是否有义务还款取决于该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要看所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如果是,那么就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双方都有还款义务;如果不是,并且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借款是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该欠款就不是共同债务,应由信用卡持卡人个人偿还欠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都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是驾驶人员进行机动车驾驶的唯一资格证明。未取得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机动车,是一种违法行为,会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因此,法律明令禁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机动车。是否取得驾驶证也成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判断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由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并不是仅仅取决于驾驶人员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一个条件,是要综合考虑事故全部构成因素的。同时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此,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并非一定承担全部责任。
提起劳动仲裁
直接分手就可以了
经济补偿金应该从08年开始计算,至于是否能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来维权要看您和单位签订了几次劳动合同
开公车出差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公司应承担责任
最好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感情是否破裂由法院判断,双方如已共同生活,一般聘礼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