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可以扣押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范歆竹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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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依法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第28条第一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第29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由于交警部门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暂时需要扣留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车辆是合法的,属于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强制措施,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已有明确规定。但是对扣留事故车辆的目的应是收集证据,一旦收集证据的工作结束,就应及时将被扣车辆返还车主,而不应无限期扣留。如交警大队已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旧扣留事故车辆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对交警大队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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