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检验与鉴定
一、检验、鉴定的委托
需要现场进行检验、鉴定的,由公安部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鉴定、检验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
二、检验、鉴定机构
接受检验、鉴定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情鉴定,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诊断证明。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三、检验、鉴定期限
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三日内委托。
四、检验、鉴定期限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两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报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交管部门送达三日之内申请重新鉴定、检验,经县级公安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重新指定鉴定人。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两日内,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五、尸体检验及处理
尸体检验不得在公共场合进行,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无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书面通知死者家属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公安交管部门在市级以上的报纸期刊登记认尸启事。
六、检验、鉴定报告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
检验、鉴定报告应载明以下事项:(1)委托人(2)委托事项(3)提交的相关材料(4)检验、鉴定的时间(5)依据和结论性意见,应有分析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