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
来源:范歆竹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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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当事人自行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对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1、
2、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3、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
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二)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1、 处理事故的人员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警处理
2、 现场处置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 交通事故认定
撤离现场后交警应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的叙述等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4、 赔偿调解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的,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适用于调解:
(1)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 当事人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名的
(3)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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