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歆竹律师

范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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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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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

来源:范歆竹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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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当事人自行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对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1、  

2、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3、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

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二)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1、 处理事故的人员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警处理

2、 现场处置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 交通事故认定

撤离现场后交警应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的叙述等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4、 赔偿调解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的,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适用于调解:

(1)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     当事人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名的

(3)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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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范歆竹
  • 执业律所: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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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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