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交通事故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理?
来源:范歆竹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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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交管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额度除外。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为: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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