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归责原则
来源:范歆竹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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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机动车之间过错原则
《交通事故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即当机动车发生之间发生事故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按照他们各自的过错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划分过错比例大小原则:恶意大于一般故意,故意大于过失,重大过失大于一般过失,一般过失大于轻微过失。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无过错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对机动车免责事由仅为受害人故意。
(三) 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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