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歆竹律师

范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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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么?

来源:范歆竹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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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进行拍照或者标画事故车辆的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且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三种情况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1)仅造成车辆损失或者人体轻微伤,可由一名交警按照简易程序处理;(2)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3)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但是无证驾驶、酒后驾车、单方事故这三类事故当事人不能“私了”,必须由交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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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范歆竹
  • 执业律所: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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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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