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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如何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的

来源:唐军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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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假如通过中介购买,买卖双方与中介都会签订一份居间协议。这份协议主要是为了保障中介的居间利益。但实务中因中介的居间义务有无完成而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

一、什么是居间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即,所谓居间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即如果居间人完成了相关义务,委托方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向居间方支付一定报酬(俗称中介费),以房屋买卖为例,居间报酬一般是房屋总价款的2%左右,但是如果没有完成居间义务,则委托方不需要支付中介费,一般只要支付对方的必要费用。由此可知,居间人有无完成相关义务,是否可以获得居间报酬,是实务中的争议点。小编仅以房屋买卖为例,就居间人是否应获得居间报酬进行相关介绍。

二、争议点实务中的两种不同判决

  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居间人即中介方,当然认为其向委托方告知了相关房源,同时买卖双方也签订了相关买卖房屋的协议意向,此居间义务已经完成,可以获得中介费。而委托方当然是希望,居间方不仅要签订房屋买卖意向,还要签订正式合同,甚至需要办理过户等。只有完成这些义务,中介才可以拿到合同约定的中介费。

小编引用同一地区,但是却做出完全相反判决的判例,介绍一下法院的考虑点。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3号民

  “本院认为,虽然中原物业促成曹青、洪剑平与买受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但之后中原物业并未最终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正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鉴于此情,原审法院所作的中原物业就该项交易最终未实际提供其他居间服务,不得要求曹青、洪剑平支付约定之全部居间报酬之认定并无不当,判决曹青、洪剑平就中原物业的居间活动支付相应的必要费用是适当的。中原物业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6751号民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被告与出售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对房屋价款、房款支付方式、贷款办理、产权过户、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已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合同依法成立,原告居间成功,而签署正式版本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只是至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所需的形式要件,未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不妨碍被告与出售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且系被告自己表示不再购房,原告对正式买卖合同未签成并无过错。综上,原告已促成被告与出售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被告应支付原告佣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亦未办理过户、交房等买卖后续事宜,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房价1%全额支付佣金,本院难以支持,具体金额由本院酌情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秋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60000元。”

 以上两个判决,一个认为必须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才算居间成功,而另一个则表示,签订了非正式的但已经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合同就算居间成功。但是第二个判决也没有完全支持居间方的诉求,而是酌情确定。

三、居间协议签订注意点

    从居间纠纷争议点出发,在签订居间合同中,要把握居间成功的节点。即什么时候算居间成功。小编建议如下:

1、委托方在签订居间协议时要明确必须整个交易完成即双方必须完成过户,甚至迁户手续后才算居间成功

2、假如居间方不愿意保证整个交易完成,在签居间协议时,可以分段,如初步达成协议阶段支付费用多少,完成过户后支付多少。

3、当然委托方提出的这项要求可能中介会拒绝,如果拒绝,可以提出不签中介的协议,而是简单签一个协议,如中介促使该项房屋买卖交易完成,才支付费用。

4、如果中介同样拒绝,最好是换中介,如果无法达成换中介的目的,建议保留与中介在实践中沟通的所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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