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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婚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打了白打?

来源:唐军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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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我们都知道一个常识,某甲打了某乙,某乙可以要求某甲赔偿,如果达到轻伤以上,某甲有可能要蹲大牢。但如果某甲某乙代换成夫妻呢。会不会还是这个常识性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是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又明确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某甲某乙如果是夫妻,如果伤害达到轻伤以上,构成刑事犯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仅是轻伤害,要求民事赔偿,这就不行。立法上禁止婚内民事索赔。其立法原意也简单,夫妻财产是左右口袋关系,如果判赔了,顶多也是左口袋钱放到了右口袋,多次一举。因而从立法层面也就禁止了婚内索赔。

但是司法实践中却也存在婚内索赔成功获得支持的案例。

      小编摘录,凤凰网一篇名为“婚内家暴打伤妻子 丈夫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的报道

“成都一名妻子在受到丈夫家暴后,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要求丈夫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5.5万余元。高新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并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内部发生人身侵权仍应承担责任,并不以解除婚姻关系为条件,判决丈夫赔礼道歉并做合理的赔偿。此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与该观点所述的婚内侵权案件有所区别:第一,本案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起诉被告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而非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第二,本案的侵权是一般人身侵权,人身损害赔偿金具有特殊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承担侵权责任的一方可以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金,或者在其以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从其分得的财产中支付赔偿金,因此赔偿金具有可履行性,而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

   婚内人身损害赔偿,一直是热议也非议的问题。小编倾向支持婚内人身损害赔偿。

1、  从法院受理角度来讲,虽然婚姻法解释一认为婚内索赔法院不应受理。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却没有禁止性规定。

2、  从夫妻财产角度讲,及时存在财产是左右口袋关系,但是毕竟还是存在夫妻个人财产。现在婚姻法认可婚内借款协议的效力,那为何要否认夫妻之前侵权之债呢。

3、  即使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来讲,禁止的也是家暴索赔受限,而一般的人身损害并不在列。我们也知道,家暴需要一个持续性。夫妻之间偶尔打架受伤,并不认为是家暴。

    小编认为,放开婚内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是法治的一种进步。可以遏制、制裁过错方的侵权行为,而且对受

害方也有相对的补偿。能达到惩罚、教育侵权人的目的,又能收到保护、抚慰受害人的效果,使被害人的权利得

到恢复和补偿,从而为夫妻间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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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唐军芳
  • 执业律所: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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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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