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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隐匿夫妻财产应如何处理

来源:贝永桓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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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支玲与杨刚原为夫妻关系。20113月,支玲与杨刚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支玲发现杨刚在2011年初擅自注册一杨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杨刚的出资额达30万元。支玲遂诉至法院,主张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杨刚坚称无任何房产、现金、股权、股票、债权,导致共同财产无法分割,现要求分割杨刚公司股份的75%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刚行为明显为隐匿、转移财产,故支玲要求分割杨刚在公司的股份的请求应予支持,由于杨刚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故应少分该项财产。遂判决支玲分得杨刚在公司30万元股份的60%,折价18万元。

【点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一旦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存在上述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夫妻另一方也会因其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的行为付出不分或少分财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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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贝永桓
  • 执业律所: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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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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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中山东路378号或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六合、大厂)扬子饭店1号楼1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