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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对外转让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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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该条,如果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则拟转让的股权不能对外转让,而不同意的股东有义务购买。但该种购买不是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是行使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一般股东权,此时,拟转让股权的股东与他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对于异议股东购买股权条件的确定没有约束力。

      如果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即可对外履行合同。此时,如果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欲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达到目的。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价格条件受原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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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郝新东
  • 执业律所: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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