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新东律师

郝新东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公司企业

答辩突袭的应对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8
人浏览
 《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而根据该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举证期限的严厉要求和对被告强制应诉答辩的缺位造成了答辩突袭的新问题。

《民事证据规定》对举证时限的要求是:
  1)以法庭审理前举证为原则;
  2)限制当庭提交证据,当庭提交的须为新的证据(民诉法第125条及民事证据规定第4142条);
  3)以庭后提交证据为例外(《民事证据规定》第33条规定的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及第36条规定的经法院许可的延期举证)。实践中因当事人利益冲突一般难以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而法院更多考虑审限因素而鲜有同意庭后提交证据的情形。

《民事证据规定》第32条虽然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可是并没有对被告不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作出任何制裁,《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也规定: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可见目前法律虽规定被告应当答辩,可是均未对被告不应诉答辩作任何制裁,立法技术有待提高是小事,严重的是被告如在原告的举证期限届满后答辩或当庭答辩,原告对其答辩的反驳无法举反驳证据证据,因为已经超过了原告的举证期限,而原告在起诉的时候往往根本就不能准确地判断被告要如何答辩,无法有针对性、严密地提交起诉证据,原告不仅丧失了举证反驳的权利,相应的连同申请法院调查、申请鉴定、申请传证人到庭作证的权利一并丧失,这就是答辩突袭。这对原告是极其不公平的,结果也是不公平正义的,应该说完全背离了立法的初衷。

以上内容由郝新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郝新东律师咨询。
郝新东律师
郝新东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4065人好评:1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城路2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郝新东
  • 执业律所: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13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城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