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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收据在诉讼中的证明力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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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货单同时有收货人签字和送货单位签章。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法院会对该送货单的证明效力直接予以认定。

2、只有收货方签字但没有收货单位盖章。

这种送货单存在一定瑕疵,票面本身无法将收货人与送货单位联系起来。在审判实践中可能存在三种情况,判决结果也不一样:一是相对方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二是相对方承认签收人为企业员工,但否认该员工获得签收授权;三是相对方否认签收人为单位员工,也否认授权。

3、只有收货方单位盖章但没有收货单位负责人或经手人签字。

证据规则要求:单位出章原则上要有单位负责人或经手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只有收货方单位盖章但没有收货单位负责人或经手人签字的送货单据,在相对方没有相反证据前提下,一般可以争取到法院对该送货单据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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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郝新东
  • 执业律所: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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