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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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恤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是我国“C******E”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在衬衫等商品上使用。台山**服装有限公司根据日本国Ya***to公司和Kur***公司的授权生产的男装衬衫,标注有日本国注册商标“Cro****e +鳄鱼图形”。经对比,被诉侵权的商标文字部分“Cro****”与涉案“CROC****ILE”商标部分英文字母的大小写不同,字体、色彩也存在一定差异。**恤有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台山利富服装有限公司,要求其停止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台山**服装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涉外定牌加工行为。由于**恤有限公司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与被诉侵权商标并不相同。台山**服装有限公司在履行必要注意义务后,按照订单进行加工,并无侵害鳄鱼恤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同时,台山**服装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并未在中国市场实际销售,**恤有限公司的中国市场份额也不会因此被不正当挤占,其注册商标的商标识别功能并未受到损害。法院最终认定**公司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没有侵害**恤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驳回了**恤公司请求追究**公司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
在确定“涉外定牌加工”是否侵权时,要根据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近似程度、加工方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加工的产品是否全部出口交付给境外的委托方、加工方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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