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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公司企业

“搭便车”式的商标侵权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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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广东联塑实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取得注册商标,2005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安庆市易通管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经营同类产品。2007年将自己的名称变更为安庆联塑塑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联塑公司认为,安庆联塑公司明知广东联塑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恶意将自己的易通字号变更为联塑字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合理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安庆联塑公司在广东联塑公司拥有联塑驰名商标及知名企业名称之后,将自己的企业字号变更为联塑的行为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故意,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合理竞争及侵犯注册商标权,判令安庆联塑停止使用联塑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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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城路2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郝新东
  • 执业律所: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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