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式的商标侵权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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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联塑实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取得注册商标,2005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安庆市易通管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经营同类产品。2007年将自己的名称变更为“安庆联塑塑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联塑公司认为,安庆联塑公司明知广东联塑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恶意将自己的“易通”字号变更为“联塑”字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合理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安庆联塑公司在广东联塑公司拥有“联塑”驰名商标及知名企业名称之后,将自己的企业字号变更为“联塑”的行为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故意,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合理竞争及侵犯注册商标权,判令安庆联塑停止使用“联塑”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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