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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公司企业

对他人商标的不合理使用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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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文字商标是广东省著名商标,属于原告汕头*牛公司所有,并被准许在包括牛奶、牛奶制品、豆奶粉等商品上使用。被告*乐公司却在其牛奶产品的包装盒的正中央位置标注“*.牛奶”字样,且字体较大。

法院审理认为,*乐公司在牛奶饮料的包装上突出使用了“*.牛奶”字样,属于不合理使用,而且“*牛奶”也不是牛奶产品的通用名称。故*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构成对*牛公司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判令*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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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城路2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郝新东
  • 执业律所: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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