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工商登记时的合同行为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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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与被告某商业银行于2006年8月签订买卖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系统,合同总额共计87万元人民币。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25万元,余款待软硬件安装调试完毕后一次性结清。2006年12月,原告依约给被告安装了计算机软件及硬件系统,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给付其余的货款。2007年5月,原告在与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以原告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为理由,认为合同是无效的。一审法院支持被告主张,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合同是有效的,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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