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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备期间的劳动关系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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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年7月,某大型公司决定在成都设立子公司。设立子公司前期,公司派一位副总前往成都并拨给其一定的筹备经费。该副总到成都后,因为人手严重不足,在成都招聘了李某和另外一人负责子公司筹备工作。同年10月,子公司正式成立营业。子公司成立后,又招聘了不少工作人员,并一一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与最初从事公司筹备工作的李某两人签订合同时,对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双方发生了争议。公司认为应从子公司成立之日算起,李某两人则认为应从7月开始计算。于是,李某两人就此事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了反映。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而该用人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公司,或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才具有用工权。

该案例中,因为子公司筹备期间,子公司没有成立,不具有法人资质,因此就构不成劳动关系上的用人单位的主体,因而也不能与另一主体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那么,对子公司筹备期间的劳动关系应如何规定呢?子公司筹备期间,筹备人如果是个体,那么应与劳动者形成一种民事上的劳务关系;如果子公司筹备人是公司,那么,筹备期间的劳动关系应认定为是与筹备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如果该子公司的副总有总公司的书面授权招用劳动者进行子公司筹备工作,那么,筹备期间,劳动者是与筹备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如果没有授权,仅是副总的个人行为,那么形成的就是一种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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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郝新东
  • 执业律所: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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