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新东律师

郝新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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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公司企业

近似商标的侵权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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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上,“**传芳”是林氏一族的堂号,现为香港林**先生所使用,并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王卫浴洁具实业公司”,同时他本人又在福建成立了泉州市a轻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洁具产品。让林**没有想到的是,他的两家公司竟然被人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了长沙的法庭,原告要求其赔偿1010万元。
提起诉讼的林b,同样也是林氏后人,他创建的**集团有限公司在福建很有些名头。在诉状中,原告诉称,他们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在卫浴洁具商品上使用“**”商标,并于1997年、2004年先后取得包括“**洁具”在内的商标注册证,并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等近百项荣誉。可2004年以来,他们发现长沙市芙蓉区有一家洁具批发部在室外广告和店招中使用“香港**王卫浴”、“**王洁具”的字样,其销售的产品,就是a公司和香港**王公司生产的。两家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的外包装上故意突出“香港**王卫浴洁具实业公司”,在产品内包装上明确使用“香港**王卫浴”商标,并有意在原告设立的专卖店的周围或隔壁设立经销点。
庭审焦点一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被告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字号与自己的注册商标近似;将“**”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应该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蔡某销售上述产品,也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香港**王公司系香港合法成立的公司,享有企业名称权,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且负责人林**先生系“**传芳”的林氏后人,可以使用**文字。他们的产品及包装上的标注,也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分辨被告厂家与其他厂家的区别,故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原告的注册商标一经注册即具有显著性。两家公司在产品或宣传上突出“香港**王卫浴”或“**王”文字,经销商在店招上突出**王信息,这种行为的后果已经导致商业信息的混淆和误认。因此3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庭审焦点二 千万索赔是否合适
原告:根据被告a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其利润从2002年到2004年高达3505万元,这都是侵权所得,他暂时要求3被告赔偿1010万元是合理的。
被告:被告的经销商蔡某则认为,其与被告a公司、香港**王公司不构成连带或共同赔偿责任。
被告a公司、香港**王公司认为,没有证据证明3505万元都是侵权所得。
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被告a公司3年利润合计3505.5万元,但这些获利并非完全因侵权行为而致。因此法院决定按照总获利减去正常经常获利的方式计算配额,配额度计算之后为254.625万元。被告蔡某赔偿原告3万,原告为维权付出的合理费用,由3被告共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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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城路2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郝新东
  • 执业律所: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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