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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公司企业

企业规章制度必须公示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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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20053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07610,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后,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并不会当然的作为处理依据,还必须依法经过公示程序。如果本案中的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的,其依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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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郝新东
  • 执业律所: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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