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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公司企业

禁止员工乘“黑车”的厂规是否有效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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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5,李志刚进入万盛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工作,同年1226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李志刚从事设备维护工程师工作,月工资为2542元,期限自20071226起至2010126 止。

200898,万盛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存在潜在工伤危险为由,通过了严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违者予以开除处分的决议,并写进了单位制定的《宿舍管理办法》。

2009413轮到李志刚休息,上午10时许,他在路边等出租车,一辆黑车开了过来,李志刚没有多想就上了车。回到万盛公司宿舍,警卫人员看到李志刚乘坐的是黑车,马上根据公司的规定记录在案,并报告了主管人员。

1周后,万盛公司以李志刚违反公司规定,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

20096月,李志刚申请劳动仲裁,请依法裁决万盛公司付给他经济赔偿金7800元。

2009727,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驳回了李志刚的请求。李志刚不服,一纸诉状递到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李志刚认为,万盛公司没有权利禁止员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对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外的行为,公司无权干涉。事发当日是他的休息时间,他不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他有违法行为,也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处罚,而不是单位,所以万盛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万盛公司认为,严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违者予以开除处分的规定,是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写进《宿舍管理办法》的,对万盛公司的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李志刚乘坐黑车违反了公司的规定,故被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因李志刚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公司给他下发了离职通知单,并完善了后续的离职及退工备案手续,公司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约束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万盛公司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以及劳动管理范畴以外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进行倡导性规定,对遵守规定的员工给予奖励,但不宜作禁止性规定,更不能对违反此类规定的员工给予惩罚。

万盛公司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存在潜在工伤危险为由,规定员工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开除,该规章制度已超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范畴;且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行为应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或法规进行规范,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是不适当的。李志刚是在休息日乘坐黑车,万盛公司不能以生产经营期间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他休息期间的行为。

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行为,工伤赔偿责任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万盛公司意图通过规章制度来排除工伤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亦属无效的规章制度。万盛公司依据该规章与李志刚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李志刚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李志刚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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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郝新东
  • 执业律所: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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