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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放弃家产的保证书是否有效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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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女)和汪某(男)二人结婚,感情一度甚好,特别是路某在婚后第三年生育了一个白白胖胖的儿子后,夫妻两人相敬如宾。后来,丈夫汪某开始变得不安分起来了,经常夜不归宿。

20035月的一天,妻子路某突然接到了当地公安派出所送达的通知,称其丈夫因与一位年轻女性非法同居受到治安处罚。更让路女士不能容忍的是,在她回娘家照顾年老病重的母亲期间,丈夫汪某竟把外来女子领回家公开非法同居,被路女士回家逮了个正着。路女士一怒之下,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男方汪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庭承认了自己有过错。为了表示自己痛改前非的决心,汪某还当着法官和路女士及其家人的面,亲笔出具了保证书称:“我今后保证和路某合好如初,不出现任何对不起路某的事情,如果出现,家产放弃。”并且一式两份,分别交给了法官和路女士。考虑老公确有悔过的表现,路女士便原谅了他的过错,法院调解和好结案。

然而,就在法院将他们夫妻调解和好后的不足一月,汪某因在娱乐按摩场所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10天,并罚款3千元。路女士再次诉至人民法院。她在诉状中说:“被告汪某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女方因此精神上受到了严厉打击,男方应依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她提出要求判决离婚,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并以男方汪某出具的保证书为依据,请求按此约定分割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男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存在过错,其不良行为给女方及整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痛若,并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故离婚时女方适当多分得财产是有其法律依据和道德要求的。但是,男方所写的保证书完全剥夺了男方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若以此分割共同财产,必然陷男方于基本生存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境地,故该保证书显失公平,本院不予认定。

一审法院判决:(一)双方离婚;(二)婚生子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三)住房一处归女方所有,女方给付男方金钱补偿2万元;(四)夫妻共同存款8.3万元中的5.8万元归女方,余款应给付男方;(五)空调器归女方,其它家俱归男方;(六)男方给付女方损害赔偿金5千元。

一审判决后,路女士不服,以该判决没有认定保证书的效力为由,提起上诉。

女士在法庭上辩称说:“保证书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在法官主持下书写的,是男方完全自愿写的,而不是他受到女方或其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造成的。法院应认定这份保证书真实、合法、有效。根据该保证书的财产约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应判归女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书是男方汪某对共同家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汪某自己应当预料到如果再做出对不起女方的事情,离婚时男方不应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该保证书既体现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亦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故该保证书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审法院认为保证书剥夺了男方的财产所有权,使其生存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违反了民事意思自治原则;且男方有固定工作,身体健康,尚有充足的生活来源,原审法院认定保证书无法律效力是不正确的。

据此,二审法院在终审宣判中对原审判决的第(三)、(四)项予以撤销,改判为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处住房和8.3万元存款全部归女方所有;对原审判决中的其他事项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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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郝新东
  • 执业律所: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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