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新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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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公司企业

预期违约的构成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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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工公司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购销货物为60吨,单价12500元;接需方电话通知送货;结算方式为5吨铺底,滚动付款(化工公司的解释为第二次货物到达验收时付第一次的货款,第三次货物到达验收时付第二次的货款,以此类推),货到两月内结算所有货款。合同签订后,化工公司向装饰公司发货10吨(仅发货一次),装饰公司收货,此后装饰公司也未通知其发货,装饰公司付款2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后化工公司以装饰公司预期违约不付余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对方支付剩余货款。法庭审理中原告仅向法庭提交购销合同及收获单据各一份。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货到两月内结算所有货款的理解不一,对装饰公司是否构成预期违约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装饰公司构成预期违约,进而构成实际违约,应向化工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按双方约定送货方式为接需方电话通知送货,但在长达半年之久的时间内,装饰公司仍未通知化工公司送货,使化工公司产生不安全感。另外,装饰公司主动付款20000元,此应视为装饰公司对付款方式变更为每批货到后即行结算,此时货到两月内结算所有货款的约定应理解为每批货到后结算每批货款,包括铺底款,因此装饰公司已构成实际违约,应向化工公司支付货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装饰公司不构成预期违约,更不构成实际违约,对原告的诉请应驳回。双方结算方式的约定意思非常清楚,至于装饰公司付款20000元的行为,仅是一种单方主动付款行为,并非是对原结算方的更改,货到两月内结算所有货款的约定应是最后一批货到时即满合同约定60吨时对最后一批货款连同上批的货款及铺底款全部结清。装饰公司长期未通知化工公司送货,纵使化工公司产生不安全感,此也不能认定化工公司成立不安抗辩权,同时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装饰公司可随时通知化工公司提供第二批货,以履行合同。

法院支持了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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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城路2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郝新东
  • 执业律所: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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