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话记录作为离婚证据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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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男)与梁某(女)系自由恋爱结婚,而朱某家人对梁某长期不满,挑唆朱某与梁某离婚。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2002年5月朱某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在开庭调查时,梁某称感情尚未破裂,并向法庭提交了2002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手机电话录音。法庭当庭播放了该手机电话录音,其内容情意缠绵,原告朱某在通话中多次表示很“想”、很“爱”被告梁某,提起二人分手“就很伤心”。梁某认为朱某提出离婚是其家庭干涉。法院将原、被告的通话内容提交原告质证,原告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判决不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梁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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