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新东律师

郝新东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公司企业

通话记录作为离婚证据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3
人浏览
 

朱某(男)与梁某(女)系自由恋爱结婚,而朱某家人对梁某长期不满,挑唆朱某与梁某离婚。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20025月朱某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在开庭调查时,梁某称感情尚未破裂,并向法庭提交了200268日原告与被告手机电话录音。法庭当庭播放了该手机电话录音,其内容情意缠绵,原告朱某在通话中多次表示很“想”、很“爱”被告梁某,提起二人分手“就很伤心”。梁某认为朱某提出离婚是其家庭干涉。法院将原、被告的通话内容提交原告质证,原告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判决不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梁某离婚。

 

以上内容由郝新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郝新东律师咨询。
郝新东律师
郝新东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4065人好评:1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城路2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郝新东
  • 执业律所: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13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城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