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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强制进行亲子鉴定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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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一子张磊(化名),现年12岁。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张某否认张磊为其亲生子,并举出了相应证据,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李某认为,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张某此举损害了自己及儿子的自尊心,因而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张某为此拒绝承担离婚后对儿子的抚养义务。

法院判决认为,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否认定亲子关系的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子女为非亲生子女,另一方又拒绝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不成立。

一般来说,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条件:首先,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其次,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再次,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最后,人民法院对亲子鉴定中涉及举证妨碍的案件应该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等原则出发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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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郝新东
  • 执业律所: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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