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隐匿财产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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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有一辆大阳牌摩托车系婚后共同购置,是共同财产,但被被告私自推走。被告李某对此不予承认,辩称根本没有此事。原告赵某除提供一张摩托车购置发票外,也未提出相关证据。故法院对原告所称有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的事实未能认定,当然也就无从分割。但是双方离婚半年后,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原告赵某发现了自己的摩托车在被告李某的弟弟处,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摩托车一辆,并申请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对该摩托车进行了查封。
法院在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购车发票、证人证言和该摩托车的状况,认定该摩托车确系原告赵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用双方收入所购买的,在事实证据面前,被告也承认了摩托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鉴于被告隐匿财产、企图据为已有的主观故意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法院剥夺了被告对大阳牌摩托车的分割权,依法判决该摩托车归原告赵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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