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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被要求支付子女上贵族学校的学费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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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生活水平提高和高昂的私立学校学费,父母离异后跟随母亲生活的女儿向父亲要求提高抚养费并负担一半的学费。和父亲几番协商未果后,女儿将父亲告上了法庭。

女儿称,我父母于19926月自愿离婚,我由母亲抚养。19972月,法院将我的生活费定为被告每月支付200元。现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增长,被告每月支付我200元生活费已远远满足不了我学习生活的需要。我高中的学费即为每年12900元。为此,要求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由200元增加至500元;支付我高中学费12900元的一半。

父亲称,女儿王丹上的是贵族学校,我现在不但无业在家、没有经济来源,而且还要赡养生病的母亲,实在负担不起王丹的高消费。所以我不同意增加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费作为婚姻关系解除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履行法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其金额显然包括子女的学费、医疗费等各方面的生活费用,但应当以合理数额为限,并结合考虑义务人的收入情况和经济能力。在未事先告知义务人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权利人擅自到年收费一万余元的私立学校就读,不但远远超出了义务人的经济能力,而且显然不属于合理的抚养义务范围。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失业在家的父亲同意努力寻找新工作并将抚养费增至每月380元,女儿也表示理解父亲目前在经济上的困窘,不再主张让父亲承担每年万余元的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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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郝新东
  • 执业律所: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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