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新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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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公司企业

离婚后复婚又离婚的房屋产权分配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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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士与其夫郭先生是在柳州打工时认识的。交往了一段时间后,1994年,陈与郭回到郭的老家——梧州市藤县公证结婚,婚后两人又回到柳州继续打工,并生下了两个女儿。

2000年,郭通过柳州市某婚姻介绍所的介绍人认识了年轻女子张某,郭打算向妻子提出离婚后与张结婚。于是,郭对陈谎称自己患上不治之症,为了不拖累陈及女儿,他要求马上与陈离婚,同时愿意把所有财产都留给陈母女。重感情的陈女士听说丈夫患病自然不肯离婚。性急的郭竟背着妻子偷走结婚证,一个人回到藤县把婚给离了。郭返回柳州后,迅速与张完婚。

失去丈夫的陈带着女儿靠打工赚钱为生。3年下来,陈积攒了一些钱。她离开工厂,租了家门面做起发廊生意,母女仨的生活这才稳定下来。此时,与张离了婚的前夫找到陈要求复合,信誓旦旦地保证做好丈夫、好爸爸。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陈答应了郭的请求。郭没有提结婚办证的事,两个人同居在一起。

2004年,陈拿出自己的积蓄买了一套楼中楼。售楼小姐听说陈与郭是同居而非夫妻时就提醒她:如果他们想给小女儿上户口,就必须先领结婚证。为了孩子,陈又匆匆和郭回到藤县再次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现在,陈女士由于个人原因向郭提出要离婚。由于没有事先约定,也没有婚前财产公证,她很担心房产的分配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事先约定来定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是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就必须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按照陈女士的叙述,她们夫妻俩在婚前并没有对财产进行公证,也没有约定婚后的财产分配问题,那么作为在婚姻关系内所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但是,吴律师也同时指出:如果陈能出示证据证明自己的房子是在结婚登记前付款购买的(即为陈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夫就无权分取房子的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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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郝新东
  • 执业律所: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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