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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上诉期间当事人死亡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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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建(男)和王亿(女)是夫妻,二人共有房屋三间,生有一小孩张强,张建还有一老母李芳尚在时,因感情不合,张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判给张建房屋两间,并将小孩判归张建扶养,判归王亿房屋一间,一审判决送达二人后,在上诉期间,张建因车祸身亡,王亿和张母在继承张建财产问题上发生争执,张母认为两人既然已经离婚,王亿就不应该继承张建的财产,王亿则认为一审离婚判决还在上诉期内,该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故张建死亡之时两人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自己依然是合法的继承人。于是,王亿将张母告上法庭,要求参加张建的遗产继承。

因为张建死亡时,一审离婚判决还在上诉期内,故该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因而张建死亡之时两人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王亿应是合法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张建的财产。然而,假定离婚诉求是王亿先提出的,那么情况则不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由于王亿先提出离婚,其真实意愿是解除与张建的婚姻关系,那么如果她再提出以此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财产继承,是利用了继承开始与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差,钻了法律的空子,是意思表示的前后矛盾,违背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该不予支持其成为张建的继承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张建死亡时,一审离婚判决还在上诉期内,故该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因而张建死亡之时两人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王亿应是合法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张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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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郝新东
  • 执业律所: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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