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要求查账和审计
原告陈小秦于2008年9月4日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公司当时并无完整的财务会计账簿,只提供了部分财务资料供原告查阅。2009年8月3日,当公司经营已经届满一年后,原告准备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却不予配合。后来,原告陈小秦再次书面要求被告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供其查阅,但公司在收到原告陈小秦的书面请求后既未通知被告查阅,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拒绝原告陈小秦的请求。
因此,原告陈小秦便于2009年9月5日,以四川梅林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四川梅林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供其查阅并对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进行审计。同时,原告在诉讼中还要求对公司的财务资料予以证据保全。
本案涉及我国《公司法》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条件、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及审理程序的选择和实体如何判决等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住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予以保全。
本案中,法院经审查发现,原告隐藏了之所以起诉被告的另一目的,那就是公司需要增大投资,而原告不愿意继续投资,所以,采用诉讼予以拖延,意欲退出。于是,法院在依法通知原告提供财务资料有可能灭失或被毁损的证据,原告未能提供,本院因此没有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该公司的章程中明确规定了每一会计年度末了的二个月内,应当聘请中介审计机构对公司拆屋予以审计,并在审计报告送达公司后十日内送交各位股东查阅。但该公司自成立以来近两年没有进行审计,因此,本院在判决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的财务报告交由原告查阅,如果原告需要查阅财务会计资料,由原告到公司进行查阅并可复制同时判决公司在本会计年度末按章程规定予以审计和提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