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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公司企业

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的解除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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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10月,张某与A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一辆轿车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轿车的总价款为18万元,首付6万元,余下12万元分4次支付,每次支付3万元,每6个月支付一次。20054月,按合同张某应向A公司支付3万元,但张某称家中有病人,只能支付2万元,余款下次补清。A公司认为张某未按期支付合同价款,对张某失去信任,为避免损失,A公司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

    《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条对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一是买受人必须是未支付到期的价款;二是买受人未支付的到期价款的金额应达到全部价款的15,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出卖人才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某未支付的到期价款只有1万元,并没有达到全部价款数额的15。因此,A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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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郝新东
  • 执业律所: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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