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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女婿继承纠纷案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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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与刘甲独生女儿刘女于1982年结婚,婚后夫妻一直与刘甲共同生活,王某视刘甲如亲生父亲。1990年,刘女因车祸死亡。刘甲因悲伤过度,患了重病。王某后虽另婚,但仍像过去那样,照料刘甲,请医送药,料理日常起居。1992年刘甲去世,王某又为他送了终。不久,刘甲之弟刘乙回来,要继承哥哥的遗产,他认为王某是女婿,不能继承,他是唯一的继承人。王某不同意,起诉到人民法院。

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妇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媳妇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不是血亲关系,原则上不享有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女婿或儿媳不仅在配偶在世时尽心赡养老人,而且在丧偶后仍尽赡养义务。

本案中,王某与刘女婚后一直与刘甲共同生活,在刘女死后对刘甲尽了所有的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刘甲的遗产。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刘乙,在王某未放弃继承情况下不得继承刘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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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郝新东
  • 执业律所: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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