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应否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肖海军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新军、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696.22元。
法院一审认为,肖海军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及摩托车受损,有权向肇事车辆车主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其损失金额以法院审查确定为准。肖海军所支付的车辆施救费、停车费、车损鉴定费、车辆维修费合计2605元,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的限额,超过部分605元应由黄新军赔偿。肖海军的其他经济损失未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相关限额,应由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赔偿。
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赔偿肖海军医疗费8150.78元、误工费1450.44元、护理费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210元、交通费150元、车辆损失2085元中的2000元,合计12591.22元;二、黄新军赔偿肖海军车辆施救费200元、停车费160元、车损鉴定费160元、车辆损失2085元中的85元,合计605元;三、驳回肖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黄新军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肖海军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二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对受害人肖海军的人身伤害损失应当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责任,对肖海军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事故责任人黄新军赔偿。宣城中院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即“驳回肖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三、渤海财保宣城中心支公司赔偿肖海军医疗费8150.78元、误工费1450.44元、护理费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210元、交通费150元,合计10591.22元;四、黄新军赔偿肖海军车辆施救费200元、停车费160元、车损鉴定费160元、车辆损失2085元,合计26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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