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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律师:先前房东占房被判令迁出

来源:黄维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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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青律师推荐案例:先前房东占房被判令迁出

案情:来沪打拼多年的余先生耗尽积蓄买了房,却被一位六旬老太给占着。为了讨回已属于自己的房子,余先生将徐阿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排除妨害,判决被告迁出房屋。普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余先生的诉请,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购得新房变成烫手山芋

余先生在上海打拼多年后,花光积蓄买下了一套位于普陀区梅川路上的商品房。拿到钥匙后,余先生却发现房子里不知道什么时候住进了一位老太徐阿婆。徐阿婆一口咬定房子是自己儿子的,自己有权利住在里面。

这下子余先生慌了,自己签了合同付了钱,房子也已经过户了,怎么又冒出来个房主?由于几次交涉,徐阿婆都态度恶劣,情绪激动,余先生便找到了卖房子给他的上家王先生。经过询问,王先生声称自己对徐阿婆住进了房里并不知情,并且这套房子也是自己从上家李女士那里买来的。购进房子后,自己也未居住过,后来,便又卖给了余先生。余先生觉得当中另有隐情,可也不知道如何下手,只得一纸诉状将徐阿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徐阿婆迁出自己的房屋。

为骗贷款卖房弄假成真

在法庭上,徐阿婆向法官讲起了事情的原委。原来,这套房子最初的购买者是徐阿婆的儿子沈先生。当时,为了买这套房子,沈先生动用了一家人的动迁款,最后房子是登记在沈先生一人名下的,房产证一直由徐阿婆保管着。2010年时,沈先生外出了很长一段时间,某天,徐阿婆发现房产证不见了,便去补办,却赫然发现房子的主人已经变成了李女士。由于联系不上李女士,徐阿婆也只能干着急,等儿子回来后,徐阿婆便问儿子是怎么回事。儿子告诉徐阿婆,自己欠了高利贷,房子是假意卖给李女士的,目的是向银行套取贷款。

听闻此事,徐阿婆也只能作罢。可2010年底时,李女士突然领了一帮人过来,其中就有王先生,几人将徐阿婆赶出了房子,说她已经将房子卖给了王先生,已经让徐阿婆白住了那么久了,现在要收房。李女士连同王先生将徐阿婆赶出后,王先生便立即安排了几个农民工住进了房子。随后,王先生便将房子挂牌出售,没几天,余先生便来看房。几个农民工说房子是他们老板王先生的,他们只是临时住几天,就要走了,余先生觉得房子没什么不妥,便将房子买下了。没想到,几天后,徐阿婆发现房子又空了,竟然又悄悄住了进来,执意认为自己对房子享有居住权,再也不肯搬走了。

善意取得享有房屋权利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经从房地产市场购得系争房屋的产权,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且与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均无其他关系,无证据证明原告在此次房屋交易中存在恶意,原告据此取得的房屋产权,合法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迁出系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系争的房屋性质为纯商品房,产权人为被告儿子沈先生一人,沈先生在未安排被告居住问题的情况下处理其名下房产,是被告与沈先生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即使沈先生有侵害被告合法权益的行为,其后果也不应当由原告承担。至于被告迁出系争房屋后的住处,应当由其自行解决。

 黄律师解析: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要符合以下要件:第一,让与人对让与之不动产无处分权。第二,受让人取得不动产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这是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要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等具有交换性的行为。如果是基于非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则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空间。第三,受让人须为善意。此处的善意我们可以理解为受让人非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对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不知情。第四,已进行权利的变更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主要表征方式,如果受让人没有及时作权利的变更登记,也没有善意取得适用的余地。符合以上条件即可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受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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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维青
  • 执业律所: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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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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