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龙律师

李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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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如何定罪?

来源:李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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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在何种情况下共同转化为抢劫罪?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学基础理论也认为,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其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在转化型共同抢劫中,若共同犯罪人首先共同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认定其之后的其他行为能否使其共同转化为抢劫罪时,也应当严格遵循共同犯罪的认定原则,依照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判定。若共同实施盗窃、诈  骗、抢夺行为的某一行为人在实行了前一行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对受害人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但对于后一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与其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或没有共同的行为,也没有利用抗拒抓捕的行为人制造的便利逃避处罚的,则不能认定其他的共同犯罪人都转化为抢劫罪;反之则应认定相关行为人均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


转化型抢劫是否以先行行为(盗窃诈骗、抢夺)已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

认定行为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除了必须具备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特征外,还必须以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这三种犯罪行为之—为前提条件,但不必然以该三种行为已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

在《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抢劫罪的八种加重处罚情形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外,包括“入户抢劫”在内的其余情书加重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抢劫过程中,既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致人轻伤的,为未遂。抢到财物的,或者虽然没有抢到财物但致人轻伤,或者致人重伤、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的,均为抢劫的既遂。类似的,包括“入户抢劫”在内的其他七种情节加重犯也当然存在犯遂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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