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龙,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任律师。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十余年,有丰富的民事办案实践经验,在专职执业后,更加丰富了案源和办案种类,力求以专业的知识、良好的人脉、娴熟的技巧,切实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权威!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段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XXXX客运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通过今天法庭审查明的事实,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被告XXXX客运有限公司与段某某之间形成公路XX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受伤时已有派出所出警证明应予以确认。二、被告XXXX客运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没有将原告安全运达目的地,应该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段某某是在被告车辆行驶过程中车内受伤的,在此过程中,被告XXXX客运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为避让一三轮车侧翻是造成原告受伤的根本原因,因此原告的受伤应该认定为运输过程中的受伤,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被告XXXX客运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没有将原告安全运达目的地,应该对原告的受伤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三、原告段某某对自己在乘运过程中受伤,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行为,不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违规避车所造成侧翻路沟是原告受伤的根本原因何。被告作为营运客车承运方应当遇见在载满乘客的情况下违规避车会造成人员丧亡而不顾乘客安全孤意避车,最终造成车翻乘客不同程度的受伤,作为专业的客运服务提供者,承运人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具备乘客无法比拟的注意能力,也承担着较强的注意义务。故被告的行为不仅存在重大过失,而且严重仅违反了合同法第301条关于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遇险旅客的法定义务。四、被告营运已在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乘客险,故对其承保范围内发生的伤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理赔责任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已形成公路XX运输合同,被告XXXX客运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没有将原告安全运达目的地,而且其在营运过程中途违规避车造成侧翻是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其存在重大过错,原告受伤后被告也没有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原告段某某对自己在乘运过程中受伤,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行为,依法不应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XX保险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作为该车辆投保单位依法应当与其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代理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全部予以支持。代理人:李文龙2013年9月10日
民诉事状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月X日生,汉,农民,住XX县XX镇里店XX村里店XX号。身份证号341221XXXXXXXX8745。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1221XXXXXXXX8696.案由:离婚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刘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至18周岁止;3.夫妻共同财产江淮牌小货车一辆依法分割;4.夫妻共同存款2万元依法平分。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元月份经人介绍确立婚姻关系,2008年X月XX日办理结婚证,2011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孩刘某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别较大,无共同语言,话不投机天天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尤其是被告性格粗暴、固执,爱上网、爱玩游戏原告稍有劝阻被告就恼怒成凶,二话不讲就对其公开辱骂、贬低、甚至暴力殴打。经人多次调解夫妻之间一直不能和睦生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目前双方已分居,原告已无法承受这段有名无实婚姻生活,绝无和好可能。另外夫妻存续期间共同添置江淮小货车一辆,共同存款2万。为维护原告及子女合法权益,原告坚决离婚故根据婚姻法、民诉法相关规定特诉讼至贵院,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此致临泉县人民法院具状人:刘某某2013年10月2日
民事诉状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农民,住XX县XX镇西翟XX村翟庄X号。身份证342122XXXXXXXX2717.被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农民,住址同上。案由:侵权纠纷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恢复原告三间平房的原状,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生意损失、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误工费2万元;3诉讼费以及相关鉴定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属于左右相邻关系。2013年6月份被告翟某某自建三层楼房,因被告无任何资质条件,在自建过程中第三层楼房墙体倒塌并将原告的三间平房全部砸毁,原告房屋已无维修价值,事情发生后被告电话通知原告要求回来解决,经中间人多次调和被告只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4.5万元损失了解此事,三天后被告反悔说:“没钱”。考虑邻里关系原告多天来一直找司法所调解,被告不但态度强硬而且拒绝赔偿,以致造成原告较多的生意损失、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经济损失,为充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侵权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所请。此致临泉县人民法院具状人:刘某某2013年9月18日
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在何种情况下共同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学基础理论也认为,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其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在转化型共同抢劫中,若共同犯罪人首先共同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认定其之后的其他行为能否使其共同转化为抢劫罪时,也应当严格遵循共同犯罪的认定原则,依照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判定。若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某一行为人在实行了前一行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对受害人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但对于后一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与其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或没有共同的行为,也没有利用抗拒抓捕的行为人制造的便利逃避处罚的,则不能认定其他的共同犯罪人都转化为抢劫罪;反之则应认定相关行为人均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转化型抢劫是否以先行行为(盗窃诈骗、抢夺)已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认定行为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除了必须具备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特征外,还必须以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这三种犯罪行为之—为前提条件,但不必然以该三种行为已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在《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抢劫罪的八种加重处罚情形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外,包括“入户抢劫”在内的其余情书加重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抢劫过程中,既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致人轻伤的,为未遂。抢到财物的,或者虽然没有抢到财物但致人轻伤,或者致人重伤、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的,均为抢劫的既遂。类似的,包括“入户抢劫”在内的其他七种情节加重犯也当然存在犯遂的空间。
起诉状原告:XXX,性别:X,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法:XXXXXXXXXX。被告:XXX,性别: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法XXXXXXXXXXX。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于XXXX年XXXX月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仅仅认识了短短几个月就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经常吵架,被告经常辱骂我。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此致XXX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满2年就不用返还彩礼款了
3000至4000,,,,,
看婚前债务是不是用于共同生活开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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