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婧仪律师

娄婧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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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母兄所赠房产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驳回女方分房诉请

来源:娄婧仪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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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6月6日消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离婚后房产分割的规定是近期社会关注焦点,一时间产证加名成为坊间热门话题。日前,上海一中院审结一起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涉及婚后转至男方一人名下的拆迁安置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1999年11月,家住闵行区浦江镇的王先生家私房拆迁,分得安置房三套,其中一套在闵行区莘南花苑,登记在王先生及其兄长、母亲三人名下。2001年,王先生与徐小姐登记结婚。2003年,王先生母亲和哥哥将其名下的系争房屋产权份额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先生。2007年,王先生夫妇又购买一套位于浦东新区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

  今年3月,王先生与徐小姐离婚。双方在离婚时未分割共同财产。随后,徐小姐提起离婚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的房屋。法院一审判决折价分割双方婚后购买的浦东新区房产,驳回徐小姐其余诉请。徐小姐上诉,审理中,当初转至王先生名下的安置房三分之二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成为争议焦点。

  市一中院认为,王先生母亲与兄长将系争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先生,远低于市场价格,且无证据证明王先生实际支付1万元,因此可认定王先生母亲与兄长将系争房屋三分之二产权赠与王先生。上述赠与虽然发生在徐小姐、王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产权登记于王先生一个人名下,可推定为对王先生个人的赠与。因此,系争房产属于王先生个人财产,徐小姐无权要求分割。

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依《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上面这个案例中,王先生的母、兄将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赠与王先生,且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属于明确表示该房屋产权份额只赠与王先生个人,与徐小姐无关,因此法院作出的徐小姐无权分割的判决。

    但如果房屋产权份额登记在了王先生与徐小姐两人名下,或事后加入徐小姐的名字,则房屋产权份额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再换一种思路,如果王先生是以正常市价购得三分之二房屋产权份额,即使只登记王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徐小姐也有权要求分割房屋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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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娄婧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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