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涛律师

孙涛

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邢台

擅长:

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防范

来源:孙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9
人浏览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系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依据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

        1.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得到法律的认可,使之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结束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维持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2.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民事流转,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3.有利于司法机关调查和收集证据,正确而高效地处理民事纠纷。关于诉讼时效的效力,我国法律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其起诉权和实体权利并不消灭。无论当事人是否了解诉讼时效的规定或者是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司法机关在审判时,如果原告的请求或权利适用诉讼时效,且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又没有应予以保护或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就应判决对其权利不予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权利,权利人不能诉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成为自然债。但债务人自愿履行的,相当于当事人间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该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一般是从借款偿还期限届满之日开始,适用2年的时效期间。银行应当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义务人主张权利。

 

二、中断诉讼时效的方法

 

        诉讼时效一旦被中断,债权人就会又在一个2年期内得到诉讼时效的保护,相应地债务人就会失去一个2年期的以诉讼时效来抗辩的机会。中断诉讼时效的方法很多,但效果却不太一样。

        1.送达催收函。

        送达催收函并收回催收函的回执是最传统同时也是最值得信赖的一种方式,但是签收回执的人应当是能够代表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债务人的职员,那些没有代表特征的人员即使签收催收函,其效力也是受到质疑的。当然,单位签章回执的效力是不容质疑的。在实践中,有债权人让债务人一次性签收多张或一张空白回执,随用填写日期,这样的做法是有伪证嫌疑的,一旦需要证明签章的真实性,则该催收函的证据效力的可采性是值得怀疑的。

        2.还款和扣款。

        还款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扣款是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二者皆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无论还款抑或扣款数量的多寡,其法律效力都是一样的。所以,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的账户上保留部分资金,分次扣划,可以达到多次中断的效果。扣款时既可以是债务人的资金,也可以是债务人的分支机构或其职能部门的资金。银行扣划款项的实质是行使抵消权,表彰债权的意图十分明显。在有些案例中,债务人以扣款侵权起诉银行,银行则以扣款还贷对等诉讼,即可抑制债务人的逃废债行为。

        3.债务人同意履行。

        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同意偿还债务、在承认债务的前提下要求调整债务、提出还款计划以及就特别事项作出安排等都说明债务人承认债务,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4.起诉或申请支付令。

        起诉是债权人诉请国家司法机关保护债权的行为,当然中断诉讼时效。但是,通常认为,若当事人起诉后又拆诉的,则不能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因为拆诉或者按照拆诉处理说明债权人不愿意行使债权。因为和解而拆诉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是和解而非诉讼。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即使支付令没有最终生效。从成本计算的角度出发,若只为中断诉讼时效,申请支付令比诉讼要经济得多。

        5.向有关部门主张债权。

        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主张债权时,诉讼时效中断。这里的有关部门应当是与债权债务与关的部门,比如,债务人的主管部门,特殊行业的监管部门等,同时还必须有明确的债权要求,若针对毫无关系的部门或单位要求的行为,则不能视为主张债权。

        6.通过中介途径催收。

        现场公证催收方式下,由于借助了公证行为的证明力,足以说明了债权人主张债权,如果地点和人员准确,当能中断诉讼时效。

        邮寄催收系一张低成本的催收方式。基于公众及司法对邮政系统的信赖,在审判实践中,倾向于那些邮件地址,收信人正确,信件内容记载明确的邮递行为中断诉讼时效。电报的效力与此相同。快递公司送达催收时,如果有送达回执和快递公司的证明,其催收效力通常也被确认。传真催收的效力目前在我国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因为传真的发出方很难证明对方是否收到的其传真内容。由于对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所以电子邮件的回执能否中断诉讼时效仍有争议。

        综合使用多种方式催收,各种证据之间可以相互映证,从而取得较好的司法效果。当然,公证催收的法律效力时最值得肯定的。其他催收方式均有一定的风险。

 

三、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方法

 

        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方法即补救已经届满诉讼时效期间的银行债权风险的办法。

        诉讼时效届满将导致胜诉权的丧失。对于已届满诉讼时效的债权,所有的补救的办法的实质都是债权的更新,即以一个新的债权替代一个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旧债权,可以采用的办法有:

        (一) 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年第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在贷款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又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对旧债务的重新确认。因此,该债权应当得到保护。此一规定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的补救提供了最好的办法。

        (二) 签订还款协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16日《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签订还款协议表示债权债务人对原债权债务进行了调整,同时既然是还款协议,当然表示对债权债务的确认无疑。从而,改变了原有的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当然就独立计算。

        (三) 更新合同。

        合同的更新是当事人签订一个新的合同来代替旧的合同,借新还旧是典型的合同更新。它与还款协议的区别在于:还款协议只改变了原来合同的部分内容,而合同更新则完全改变的原来的旧合同。

        (四) 行使抵销权。

        即以银行对债务人的债务抵销债务人对于银行的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抵销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其债权仍然存在,债权人丧失的仅仅是胜诉权,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当银行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时,有权在对等的范围内行使抵销权,以达到收回不良债权的效果。扣款还贷意味着银行将其向借款人支付存款的义务将其与借款人向银行归还贷款的义务抵销。

        (五) 债务人放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债权人丧失胜诉权的法定事由,无论当事人是否就此应诉,法院在查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都不能判决债权人胜诉。若债务人放弃丧失胜诉权的抗辩,且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享有受领权。

        当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可以用上诉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补救,降低资产的时效风险。

以上内容由孙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孙涛律师咨询。
孙涛律师
孙涛律师
帮助过 148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0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孙涛
  • 执业律所:河北晓阳和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0303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北-邢台
  • 地  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