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涛律师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优质的诉讼和非讼法律服务。孙律师凭借多年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追求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精通法律,恪守诚信”为执业理念,秉承“关注每一个案件中的细节”的办案风格,充分挖掘和寻找有利证据,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孙律师既有深厚、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又有充足、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也有良好的社会关系。最为可贵的是全心全意地服务于当事人,给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周到的法律服务。
擅长:
孙涛律师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优质的诉讼和非讼法律服务。孙律师凭借多年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追求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精通法律,恪守诚信”为执业理念,秉承“关注每一个案件中的细节”的办案风格,充分挖掘和寻找有利证据,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孙律师既有深厚、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又有充足、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也有良好的社会关系。最为可贵的是全心全意地服务于当事人,给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周到的法律服务。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通俗的说,就是领取结婚证书以后到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经常有朋友咨询,我工资比较少,我老公工资比较高,共同财产怎么算。从以上观点就可以看出,双方收入加到一起,可以组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当然夫妻的共同财产不单单只包括工资这一部分。具体组成夫妻共同财产收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工资、奖金,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劳动报酬在以各种形式出现,如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些都应视为工资、奖金性收入,纳入工资、奖金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些都比较容易理解。(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实践中,对股份、股权这种资本性为主的收益的认定和处理难点较多,涉及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问题,有待于立法上去完善解决,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方精神,现在司法实践中有几个问题应该明确:(1)股份(或股权)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2)股份(股权)作为一种公司股东的权益,在认定和处理时要考虑公司法的相关规定;(3)在审判实践中,要考虑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保护弱者,尤其是妇女合法权益,当出现婚姻法与公司法的冲突时,既要考虑夫妻共同对外的义务,又要考虑夫妻间的基本公平。这部分需要解释以下,对于股份这方面,有不同的观点,但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比如婚前取得的股份,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没有经营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这方面应该与炒股等经营行为获得的增值区分开得。前一部分,笔者不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四)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这里说的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但是如果遗嘱继承明确说明该财产只归于夫妻一方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接受赠予人无偿给予财产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必须是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比如受赠予人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实际取得财产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权的,赠予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予财产,不是夫妻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部分说的比较灵活,主要是因为现在社会复杂多样。立法目的也是为了填补空白。除了法定的婚姻共同财产以外,双方也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范围,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着重说明一下,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简单的说,夫妻的财产约定,其实就是一种合同行为。(1)约定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应该都具有完全(2)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4)约定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规避法律、法规,如不得逃避对外债务,逃避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等;(6)附条件的约定,在条件成就时生效。不得恶意促使条件成就或恶意阻止条件成就。附期限的约定,应在期限届至时生效,期限届满后失效;(6)婚前订立的约定应在婚姻缔结时才生效,虽订立约定,但未缔结婚姻或婚姻被宣布无效和撤销的,当事人的夫妻身份都没得到法律的认可,该约定无效。其实夫妻的财产约定,就是一种合同行为。婚姻法解释三发布以后,引发的讨论也给我们带来了更深入的思考,就是如果在不影响夫妻感情的基础上,更好的处理好家庭、财产之间的关系,相信随着解释三的实施,时间会给我们更好的解释
写借条注意技巧经常有一些当事人朋友来到所里咨询,手里拿的借条也是五花八门,有甚者拿的是把借条写成了入股证明,从债权人变成了股东,等到索要还款时,遇到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一、标题应写明为“借条\",不能写成“欠条”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到期后及时索要欠款。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不能写别名、外号等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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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前与保险理赔联系,一般都是客服部处理
要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
如果需要详细回答,还是需要去律所找律师面谈。
建议委托律师计算
查实对方信息,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讼要求退还
可以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破裂是可以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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