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退休年龄劳动者赔偿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已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为原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两者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已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者退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诉讼时效
一、由一个案例谈起
李女士今年55岁,她于于2007年过了退休年龄之后仍然在原来单位工作,2012年4月单位突然通知李女士不用来上班了。此时的李女士才恍然大悟,自己已经过了退休的年龄,然而更为尴尬的是李女士向单位主张养老保险待遇以及补偿金待遇却被告知由于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最终,李女士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益。而在实践中,诸如李女士一样处境的劳动者比比皆是,那么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却仍然工作的劳动者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退休”的影响呢?
二、已过退休年龄劳动者与单位的关系
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领取报酬;另一种关系是劳务关系,尽管劳务关系也体现了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但是劳务关系却不同于劳动关系。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而劳务关系则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主要受民法、合同法和经济法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若为劳动关系将受到更为完善的保护,因而,判定劳动者与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尤为重要。尽管已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为单位提供劳动,但是超过退休年龄之后的劳动行为并不同于退休之前的劳动行为,即以退休年龄为分界点,劳动者在此之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之后则为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回到前述的案例中,李女士在2007年达到退休年龄之后虽然继续在原来的单位工作,但自2007年之后李女士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从劳动关系转为了劳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三、已过退休年龄劳动者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