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雪梅律师

胡雪梅

律师
服务地区:陕西-宝鸡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

律师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来源:胡雪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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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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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领导篇
风险提示 1 1
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谁是企业法定代表人?
建议:注意企业登记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确立的法定代表人;公司
类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董事长。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
风险提示 2 2
企业家不是法律专家,遇到的法律问题除了企业法律问题外,还
涉及到很多企业家个人法律问题,包括民事家庭婚姻、商务往来、行
政争议、刑事风险等,各方面的法律风险纷繁复杂。
建议:除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家可以考虑聘请私人法律顾问。
风险提示 3 3
企事业单位违反特定行政法规的,不仅对单位处罚,还将行政处
罚法定代表人。
建议:对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处罚的情形,主要有企业下列情形,
需要注意: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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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
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的。
法律依据:见《民法通则》第 49 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1 条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74
条规定。
风险提示 4 4
有的企业为检查搞非法搜身,有的企业对错误员工要求下跪,有
的企业对完不成任务的进行游街等等,引发网络哗然。有的企业家甚
至因为拖欠工资冷漠处理而被害。
建议:企业家要尊重员工的人格尊严,违法管理情理法理都会付
出代价。
风险提示 5 5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管个人注意事项。
建议:了解可能触及高管个人责任的事项提醒自己。
《公司法》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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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
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6 6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管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
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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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
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
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
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
正, 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提示 7 7
有的企业家涉嫌“黑社会”被抓被判,有的企业家不是黑社会,
却自称“称雄”黑白两道,曾经请“黑社会”帮忙“摆平”一些事务。
建议:切忌在企业内部建立独立王国,用保安人员组建“私人武
装” ,更不要牵连“黑社会” ,它就像毒品,勾连上就意味着“无尽的
悲惨” 。
风险提示 8 8
借助政府势力要合法,任何法律上的麻烦与纠缠,公权力是最终
的裁判者,在土地出让、 矿产开发、 招商引资等领域, 公权力一玩 “变
脸” ,你会发现原来的如意算盘到头来却是“与虎谋皮” 。
建议:合法是最好的失眠治疗药。行政法律风险与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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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泾渭分明,前者有可能向后者转化。企业家应遵循合法原则,在
发生法律纠纷时,辨析不同种类,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
风险提示 9 9
企业家与政府高官腐败案件牵连的案件频发,隐患风险加大。
建议:在商言商,界限分明,不参与勾兑,做一个讲政治、负责
任的企业家。
风险提示  10
商业贿赂问题存在的隐患风险。
建议: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 (1)非国家
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
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 (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
(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 (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
八十九条) ; (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 (7)介绍贿
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
条) 。
《最高法、 最高检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意见》规定: “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
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
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
风险提示  11
根据以往案例,企业家个人犯罪主要涉及的罪名。
建议:对下列罪名涉及的企业行为需要特别警惕,前车之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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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之师
1、职务类犯罪,集中在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四个罪名;
2、资金类犯罪,集中在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罪等八个罪名;
3、经营类犯罪,集中在非法经营罪、走私类犯罪等七个罪名;
4、涉税类犯罪,集中在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五个
罪名;
5、注册资金类犯罪,集中在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等三
个罪名;
6、知识产权类犯罪,集中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侵犯商业
秘密罪两个罪名。
风险提示  12
企事业单位构成单位犯罪的, 有的单位犯罪还要追究主管人员的
责任。
建议:了解《刑法》规定的可能涉及触犯的罪名: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 137 条
2、 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章第一节 (第
140 条至第 150 条)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章
第三节(第 158 条至第 169 条)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第
170 条至第 191 条)
5、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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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章第五节(第
192 条至第 200 条)
6、危害税收征管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章第六节(第 201
条至第 212 条)
7、侵犯知识产权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章第七节(第 213
条至第 220 条)
8、扰乱市场秩序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章第八节(第 221
条至第 231 条)
9、贪污贿赂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章(第 382 条至第 396
条)
风险提示  13
一旦公司领导涉嫌刑事,是人生的灾难,是家庭的灾难,也是企
业的灾难。
建议:企业家要切实注意防范。刑事后果严重,个人至少还有以
下四种损失:
1、报酬和待遇的损失。重新寻找一份职业有很多限制。许多领
导,本来好日子在后头。
2、失去自由的损失。工作期间是人生的黄金时期,如果被判了
有期徒刑,跟外界失去联系,事业、生活所遭受的损失,不单单是一
个人的金钱损失问题。
3、精神损失。即使再出来接触、交往的同事、朋友,总是感觉
有一个包袱,名誉受到很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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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子女健康成长会造成不良影响。父母犯了罪,子女会感到
没面子;未成年子女受到的打击更大。
风险提示  14
企业高管涉嫌刑事案件发生后,作为家属注意事项。
建议:当亲属和朋友因犯罪被刑事拘留并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时,应当做如下工作:
1、向刑事专业的律师咨询,了解刑法和刑诉法对所涉嫌罪名在
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相关规定,做到心中有数。
2、决定聘请律师为亲属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注意: (1)律师行
业与医院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专业,聘请律师
应当选择专业律师,专业律师提供的服务品质和效果会更好。 (2)律
师水平有高低, 多选择几个律师作比较。 (3) 考虑律师的品质和信誉。
3、谨防有人以疏通关系、捞人等名义进行诈骗。
风险提示  15
企业家“祸起于萧墙”的法律风险,例如产权继承导致的家庭财
产风险, “婚外情”导致的财产分割风险, “包二奶” 、 “一夜情怀孕”、
“一夫多妻” 、 “私生子”会带来的很多的财产分割、法律纠纷后果。
建议:企业家不仅积累物质财富,还要积累和传承精神财富。
公司治理篇
风险提示  16
经营企业过程中的刑事风险。
建议:企业在设立或者经营过程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涉及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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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注册资金、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贷款或者贷款诈骗等。对此企业
主要必须树立合法经营的意识,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例如只要存在
抽逃出资造成其它股东、债权人 10 万元以上损失等情形之一的,即
构成抽逃资金罪; 虚开或者明知的情况下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金额
1 万元以上的,亦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等。因此,企业主一定要
牢固树立并切实增强依法经营的意识。
风险提示  17
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时各自的特别要求往往没有形成书面文
件,导致以后因为没有依据而产生纠纷,并且纠纷发生后得不到切实
有效的解决。
建议: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时应重视公司章程的签署,对相关
的权利义务在应在章程中作明确的约定,对不便在章程中体现的,也
应当签署书面的文件进行约定。
风险提示  18
股东间相互代垫出资不能约定由公司归还, 否则可能因抽逃出资
而承担法律责任。
建议:股东间相互代垫出资应约定由股东本人自己归还,对其还
款的担保或来源可以用其股权作为质押, 也可以约定股东的分红款来
归还。
风险提示  19
公司股权分散,难以产生控股股东、 导致公司决策机制效率低下。
建议:在公司设立时就应注意产生控股股东,防止股权分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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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也可以在公司设立后通过转让或增资等方式将
股权适度集中,以产生控股股东。
风险提示  20
公司内部治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股东纷争。
建议:建立、完善公司股东会召集及议事规则、董事会召集及议
事规则,并严格遵照执行。
风险提示  21
公司的公章管理风险。
建议: 签盖公章的文件即使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代表了公司
的意思表示,因此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应严格公司公章的各项管理制
度, 制定严格的公章使用制度, 不得在空白纸或空白合同上签盖公章。
风险提示  22
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建议: (1)正确行使小股东的法定权利;
(2)入股时与大股东签好书面协议,在一定条件下,由大
股东通过回购等方式提供给小股东退出通道。
风险提示  23
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混同,导致财产混乱。
建议: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一定要分清,财物账一定要清晰,否
则会侵犯其他股东及公司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违法犯罪,股东将
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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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
能会导致产生一系列法律责任。
建议:公司章程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 30 天内及时到工
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发生对外的法律效力,还可能导致承
担行政责任。
风险提示  25
公司对外担保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建议: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1)决议机构:依公司章程规定,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具体通过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2)额度: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 不
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1)决议机构:必须
经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股东及被控制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 (2)
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风险提示  26
公司对外投资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建议:1.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它企业投资;限制:但不得成
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决议机构及决议程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由公司
章程规定) ;
3.投资限额: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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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篇
风险提示  27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风险的法律控制。
建议:1.特别是注意股权架构设计,是 4:4:2,还是 6:2:2,避
免 5:5.
2.对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施行,保
证公司合法设立。
3.梳理和明确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 之间的权利义务,
保证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4.大股东靠股本,小股东靠章程,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明确公司运作程序,保证公司运营顺畅。
风险提示  28
隐名股东的股权权利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建议: 实务中经常碰到有人向企业投资吗,但不是以自己的名义,
而是以其中公司中一名股东的名义投入,我们称之为隐名股东,我国
公司法未确定隐名股东的股东地位, 因此相应的如股东知情权等权利
无法获得,这意味着你的命运系于作为你代表的这名股东的人格。因
为你没有股东权利,已经发生纠纷,你无法运用股东权利获得公司的
相关证据,将使你需有求于人而十分被动。所以我们不主张采用隐名
股东的方式投资, 现行的公司法对股东人数规定完全可以满足你的投
资需求,除非代表你的股东诚信可靠,隐名股东投资方式是下下策。
风险提示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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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时的登记手续较为繁杂,代为签名后患无穷。
建议:请您务必亲自签署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他人代签名行为会给你造成极大麻烦,甚至
可能对公司股权归属造成不测因素。
风险提示  30
章程若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特别约定,在某一股东死亡后,
其他股东作出的限制和排除股权继承的决议, 对股权继承人不产生约
束力。
建议:如果不愿意股东的家属加入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权
不得继承,或者通过修改章程增补该条款。
风险提示 31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进行,否则对内不产生法律效力。
建议:严格按照章程的约定修改章程,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司法的
规定修改。
风险提示  32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建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具有时效性。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高
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
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风险提示  33
乱开“礼品”发票风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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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不少企业认为,礼品是业务招待费的一种,涉及的税款数
额一般不大。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查账的时
候,对企业支出的各项税前扣除费用的认定是以是否合理为前提的,
如果企业大量列支了商品名称开具为“礼品”的商业发票,又无其他
任何明细,企业本身也拿不出合理列支的证据,则很有涉税风险。
首先注意收集礼品用途的证据。礼品不是实物名称,填写为礼品
的发票(如同填写“办公用品”一样)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假如
一次购进数量很多,则品名栏目可以简写“礼品” ,同时附盖有对方
公章的销货清单,经审批后可以入账。礼品的入账根据业务内容可以
记入“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科目。其次,送别人礼品记得代扣
个税。提醒企业,千万别把“礼品”发票当冲账的“万能票” ,平时
在列支礼品发票时也应格外谨慎,否则, 不但会面临查补税款的风险,
可能还会遭到严厉的涉税处罚。
风险提示  34
工资薪金方面的风险问题
建议:1、各种保险的列支。准确把握允许税前扣除的社会保险
费支出。
2、住房公积金的列支。企业要特别注意不要超标列支。
3、差旅费的列支。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的差旅费时,都会要求提
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和合法凭证,否则,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4、目前,企业支付给其员工的工资、薪金,名目繁多,称呼各
异,算不算到工资总额里,企业财务人员心里也不是特别清楚。只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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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住一点,即凡是这类支出是因员工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
即是因其提供劳动而支付的,就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范畴,千万不能
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名称,漏记了相关费用。
5、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6、注意外籍员工薪酬纳税问题。
风险提示  35
企业电子银行越来越普遍,财务管理存在风险。
建议:列举风险提示清单, 贴在财务人员办公室提醒, 防止被骗,
例如下列情形:
1.与他人做生意, 需要您预存保证金的, 签约网上银行进行验资。
2.单位委托个人代为进行来料加工、 代为养殖、 代为看管等工作,
在家上班,并要求您预存设备费、材料费、种苗费等保证金。
3.有大宗罚没商品、走私商品、海关无人认领产品、外贸出口商
品、外贸出口次品等低价一次性出售,卖方组织团购,需要您存入保
证金,并签约网上银行以便获得团购资格。
4.有低价抵债的房产、黄金珠宝、古董字画、汽车、计算机、数
码产品等紧俏商品网上拍卖,拍卖方需要您存入保证金。
5.个人避税策划, 需要您将个人经常使用的存折或卡签约网上银
行以使用网上避税系统。
6.网上彩票或赌球,签约网上银行以便下注并获取奖金。
风险提示 3 36 6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程序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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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关决议均有可能被撤销。
建议: (1)严格按照章程的约定修改章程; (2)没有约定的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修改。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
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
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会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风险提示  37
公司控制股东或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和优势地位, 限制或
剥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和资产收益等各种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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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致使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区
分,或者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将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建议: 特别注意 “集团公司” 、 “夫妻公司” 、 “父子公司” 以及 “一
人公司” ,投资人往往会陷入公司财产混为一体,结果对外发生纠纷
时,可能招致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丧失,导致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因此,公司要健全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
制度,明确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
风险提示  38
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公司章程, 应及时到工商部门
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否则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
建议:防范出现“阴阳章程”。为公司内部相关人员所知晓,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在对外效力上,
公司的交易相对方很难知晓公司的真实情况, 大都通过公司登记机关
获得相关信息,并以此为依据进行交易。除非有证据证明交易相对方
知道公司章程已经发生变更以及变更的具体内容, 否则未经登记的章
程对公司的交易相对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风险提示  39
股权对外转让时, 转让股东如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得其他股东
过半数同意,有可能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股权对外转让时,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否则有可能
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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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保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如何确定这个问
题上,一般认为,同等条件应包括股权转让的价格、转让的数量、履
行期限和付款方式等方面,其中股权转让的价格应是最主要的内容。
风险提示  40
公司清算主体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是
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依法确定的清算主体有义务进行公司清算。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
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
者灭失; 导致公司主要财产、 账册、 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
支持。
劳动用工篇
风险提示  41
招聘员工时,存在职工提供虚假资格证件的风险,会损害企业招
聘技能岗位的目的。
建议: 把附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这是合同条款往往不能代替的。
1.劳动者的身份证、 学历证书、 技能证书等证件复印件作为附件;
2.用人单位的招聘用人条件和要求可以作为附件;
3.用人单位合同签署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作为附件;
4.其他双方认为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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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42
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如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合同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后,交付劳动者,并由劳动者
签署收到:本人已理解并将自觉遵守合同的内容。
上述条款可以在劳动合同文本的结尾注明,这样,提醒劳动者在
签署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
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以此为证, 这比另行建立合同交付名册更
简便和具有可操作性。
风险提示  43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以及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
同时如何应对。
建议:企业无论劳动合同质量内容好坏,签订一份书面合同是必
须的。经常有职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最好由职工出
具一份书面承诺或声明,言明是其自己不愿签约,并放弃双倍工资的
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
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资。
风险提示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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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行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
建议:由于现在大部分用人单位采取的是标准工时工作制,即俗
称的八小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并未被大部分用人单位所采用,而
电子考勤又在用工实践中大量普及, 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劳动者在工作
时间消极延误,而利用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加班的情况。 “用人
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因此,应在劳动合同或者
单位规章规定员工加班审批制度。
风险提示  45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用人单位如何
在规章制度中将“严重”这个抽象的概念变为可操作性条款,这非常
重要。
建议: (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规章制度中确
定“严重”的标准; (2)并遵循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的民主程序; (3)
且向劳动者公示。
风险提示  46
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公示程序才合法有效, 公示的证据效力存在隐
患。
建议:甲方的规章制度,通过职工手册、内部网站、公告栏、职
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学习讨论会等形式公布,或者由劳动者签收。
用人单位不管以哪种方式公示或告知规章制度, 应当保留书面的
资料,例如公告照片、会议纪要、座谈会记录等,以便证明劳动者知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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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或者应当知道规章制度的规定。如此,规章制度方可以作为管理或
者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风险提示  47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两点: 一要注意用人单位是否为
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专项技术培训, 且约定了
服务期;二要注意劳动者提前通知的日期。
建议:第一种情况下,即使劳动者履行提前 30 日通知的义务,
仍可追诉劳动者按服务期约定支付出资培训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况提
前通知的日期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否则劳动者擅自离职造成用人单
位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追究劳动者相关的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48
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被派遣
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用工单位应当慎重选择劳务派遣单位,因为用工单位可能
会因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而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49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很多, 如执行国家劳动标
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
和报酬情况;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同工同酬;必要的岗位培训;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
第 39 条和第 40 条第 1 项、第 2 项规定的情形,用工单位才可以将其
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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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订立全面、详细、明确的劳
务派遣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该协议只对劳务派遣单
位和用工单位有效,不能影响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风险提示  50
协商支付经济补偿与劳动者事后反悔的问题的处理。
建议: 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经济补偿达成协定的情况比较
多,为避免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风险,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协议将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解决完
毕。
风险提示  51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
应对。
建议:用人单位接到支付令如何处理: (1)拖欠属实的,在支付
令期限内(15 日)支付,避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对支付令有
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用人
单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
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应当对支付的数
额或者支付的理由提出书面异议。
风险提示  52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
议的,但也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该如何处理?
建议: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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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
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一当发生纠纷,则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
风险提示  53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降低劳动者的工
资?
建议: 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有调整工
作岗位之必要的情况下, 不能单方面强制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因此,
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方可作出变更工作岗位的决定: 一是与劳
动者协商一致;二是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现任工作岗位的工
作。 当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单方面强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
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原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
同。
风险提示  54
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但是,如何
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建议:这种情况下岗位的变更可不经劳动者同意,属于用人单位
的用工自主权。但是,如何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这需要用人单
位举证证明。另外,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能调整
劳动者的工资。
风险提示  55
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要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是否有办法避解除
时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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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法律规定七种情形下,劳动合同解除,企业要支付职工经
济补偿金。七种情形大多数是因企业有违法行为,职工提出解除。特
别强调: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情况下,企业仍需支付补偿金。
实践中往往有企业对职工不够满意或职工对企业不满意, 双方均
有意愿解除合同的情况,此类情况发生时解约程序大有讲究,企业要
避免经济补偿金外的负担。 比较妥当的操作办法是如由职工以辞职报
告的形式提出,企业应做解约请求的接收方,而不是发起方。此种情
况下企业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风险提示  56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繁琐,如何计算?
建议:1.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取消了最高不超过 12 个月的
限制, 除非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工资三
倍,按照三倍的标准工资标准作为基数计算补偿,经济补偿的最高年
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
2.经济补偿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
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
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
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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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
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风险提示  57
企业如何用经济手段管理、调控职工?
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立场是偏重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所以在制度设计上更多考虑劳动者的权益, 除对专业技术培训过并约
定服务期以及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违约金外,对其余人员是不能约定违约金的,更不能罚款。这对企业
用经济手段管理职工出了难题。 我们的建议在经双方同意的职工手册
或经职代会等民主程序产生的企业制度中设定相关内容, 在保障职工
基本收入的前提下, 将诸如奖励之类工资外收入作为考核内容进行细
化分解,以奖励作为调节杠杆。
风险提示  58
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时,或连续工龄已满
十年的劳动者,再行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约定劳动者同期限?
建议: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劳动者明确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否则,如劳动者提出异议,则用人单位应承担双倍工资。因
此,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提出仍签订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则应在劳动合同书上由劳动者本人注明: “因本人要求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并由劳动者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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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59
企业规章,如何才有效?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民主程序,必
须向劳动者公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忽略这一点,规章制
度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
建议注意保留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协商规章制度的书面证
据。保留员工手册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
试卷等方法都是证明企业公示规章制度的良好证据。
风险提示  60
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繁琐复杂,实务中注意什么?
建议:1.劳动争议“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中,调解程序是
一个自愿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处理的
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人民法院受理劳
动争议案件每件收费 10 元。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劳动争议
案件的受理范围。实践中,有关劳动争议的规章、司法解释中规定了
以下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
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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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执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议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
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
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
回起诉。
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包括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法释[2006]6 号)规定了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情形:因用人
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
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适用一裁终局的小额标的案件有金额限制, 即不超过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风险提示  61
企业对用工兼职如何规范?
建议:作为用人单位已明示,劳动者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征得
单位同意的,可以兼职;作为劳动者应当知悉自己违反兼职经劝说不
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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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人群禁止从事兼职工作。主要如下: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
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教师、医务
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等不得担任直销企业的直销员;凡掌握《科
学技术保密规定》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技人员,未经用人单
位许可不得兼职;用人单位有规章制度禁止劳动者兼职的,劳动者不
得兼职。
目前对兼职劳动者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 但兼职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建立的同样是劳动者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
风险提示  62
年休假工资的计发。
建议: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
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进
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 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
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风险提示  63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
建议:1.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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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公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
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未参加保险的法律后果。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
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
标准支付费用。
风险提示  64
社会保险的缴纳。
建议: 个人的缴纳基金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总额为本年度个人缴
纳社会保险的基数。 参保单位以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
单位缴费基数。
从业人员个人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60%的,
以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以平均工资的 300%作为缴费基数。
风险在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缴纳,劳动者可以随时以
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风险提示  65
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何办?
建议:1.第一种情况: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书面通
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2.第二种情况: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签订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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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工资, 要补签书面合同;
劳动者不不签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要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
日,截止时间为补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交易合同篇
风险提示  66
合同订立的时间。 合同主要条款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
成立;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订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
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且对方也已接受的,该合同视为成立。
建议: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双方一方的行为得到了相对方的认可,
合同尽管未签字或者盖章印章,但事实上合同已经因实际履行而生
效。否则,就请当机立断通过函件的形式拒绝对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的行为。
风险提示  67
为什么要保存好洽谈、草签等文件?
建议:合同的订立是动态协商与静态协议的组成,合同是个动态
全过程, 它始于订立, 终结于适当履行、责任承担及合同解除。 因此,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洽谈、草签文件一定要妥善保存,当
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
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
的真实意思。
风险提示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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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建议: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中止合同甚至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合同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前必须(1)要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向对方出
现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的情形, (2)并且要通知相对方,否则有承担
违约责任的风险。注意合同法第 68 条仅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
务合同。建议通过律师函的形式通知对方。
风险提示  69
债权人无理拒绝受领债权、提存,特别是对一些价格波动特别剧
烈的物品犹为重要。但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除外。债
务人可以提存债务,提存后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但应及时向债权人
履行通知义务。
建议以书面的形式,将提存标的物名称、 时间、 地点等通知对方。
书面形式,可以多种形式并用,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特快专递、
电报。
风险提示  70
支付贷款后,没有保留书面证据?
建议:用现金支付贷款后, 应向对方索要现金收据、 收条或发票。
事后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往来等间接证据也可证明, 但不如直接证据
的法律效力。
风险提示  71
合同约定对诉讼时效的缩短或延长的,是否有效?
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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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
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
诉讼时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一种催告, 当事人怠于行为权利
的将视为放弃权利,该债务即成为自然债务。建议通过中断时效的方
法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或起诉。
风险提示  72
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有效吗?
建议:解决争议条款,不同于商务条款,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
因合同无效而无效。因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重视管辖权及
其它争议解决条款的意义。 比如约定有实际联系的管辖法院或约定仲
裁机构,涉外合同约定争议所适用的哪国法律。
风险提示  73
合同中如何有效约定仲裁或诉讼管辖?
建议:对于约定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
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
定。 建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约定管辖权, 最好由律师起草或审核合同。
对于涉外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很便于外国执行,优于诉讼判决执
行的可行性, 但要注意明确约定的仲裁机构和仲裁范围, 不要约定 “发
生争议时,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可以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
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
风险提示  74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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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如何确定法院管辖权的?
建议:顺序为(1)约定管辖法院; (2)约定合同履行地; (3)
约定交货地点。已选择前者,后者与管辖无关;无前者,以后者约定
依次确定。技巧在顺序中掌握。
风险提示  75
对标的物的支付方式,如何确定?
建议: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应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
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
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
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
止经办人离开后, 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 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可以要求
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风险提示  76
买卖合同中,企业欠款纠纷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建议:无论是对于恶意违约,还是其他原因致使买方延迟支付货
款,都应当积极和买方进行有效的沟通,确定卖方的付款时间表;尽
量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这样在买方无力支付货款时可以追究担保人
的担保责任。
若经过调查发现,买方已无力支付货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便于防止财产的损失扩大和
胜诉后强制执行变卖买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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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77
违约责任约定不清的法律风险。
建议: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明确、具体,并进行分类。很多合同对
违约责任没作约定或约定太过笼统,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约
定“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100 万元” ,这个约定就太笼统,实
务中很难操作。 违约责任应根据违约方具体的违约情况约定相应违约
责任。如“姓名不实”应支付违约金多少元;质量不合约定应如何处
理等等。如对迟延交货、迟延付款、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等分别约定
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风险提示  78
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只有订单,不注重书面合同,易产生纠纷。
建议:事先有公司交易格式合同,能提供方便。重视书面合同的
签订,通过书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锁定客户方面
的基本信息,发生纠纷可以用合同约定的内容作为定纷止争的标尺。
使用电子邮件、MSN、短信等,比电话好的多。
风险提示  79
合同在最后一页签字盖章,存在样本不一被替换的争执可能。
建议:合同(1)加盖骑缝章,或者(2)每页都要签字盖章,杜
绝替换可能。
风险提示  80
合同谈判中,为拦生意,对客户提供的格式合同不作修改争取,
易被限制权力。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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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凡客户提供的格式合同,均应高度注意关键性条款,不合
理的要据理力争。必要时不要怕麻烦,可以通过 E-MAIL 等方式,请
专业律师协助审查。
风险提示  81
合同附件不签字盖章,效力容易产生争执。
建议:合同附件也要像主合同一样签字盖章,并注明是哪一份主
合同的附件。
风险提示  82
合同中未约定知识产权条款的侵权风险。
建议:约定加工制造、销售产品所涉及到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
权,合同约定均由提供方负责保证权利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需要提
供相应证明档案加以证明,否则由提供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83
来往函件通过 E-MAIL 发送接收,函邮件的真实性难以确定。
建议: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的 E-MAIL 地址,约定
双方合同执行中往来的函件可以通过约定的 E-MAIL 地址发送接受,
最好要求约定的 E-MAIL 是公司邮箱。另外,重要文件,比如合同、
授权书等一定要用纸质文件手签并盖章。
风险提示  84
通过 E-MAIL 收发的邮件数据,未有效妥善长期保管导致灭失的
法律风险。
建议: (1)邮箱服务器空间要足够大,尽量避免因空间不够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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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删除; (2)如果因服务器空间问题需要部分删除,也要将重要的业
务往来文件保留下来; (3)特别重要的好要打印出来与对方确认,双
方签字盖章加以确认; (4)确有必要的还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存。
风险提示  85
双方业务经办人直接签署来往函件,确认各方权利义务,容易产
生争执。
建议: (1)索取对方业务经办人的授权书或在主合同中注明业务
经办人的姓名、权限。 (2)在经办人名字前由其签署公司名称,并保
留其记载工作单位的个人名片。 (3)可以打电话联系核实单位。
风险提示  86
送货单的签署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建议: (1)尽量要求对方加盖收货章; (2)要求及时开具交付发
票。完善保留物流送货凭证; (3)收货人签署写明公司名称、收货地
址、收货时间。
风险提示  87
客户定牌加工时,未审查客户的商标权利凭证,容易导致侵权。
建议: (1)合同中约定,在定牌加工业务中,要求对方提供商标
注册证书或许可使用证明文件; (2)可以通过国家工商局中国商标网
进行商标检索查询。
风险提示  88
重视签合同,忽略履行合同的证据。
建议: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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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1)发票、 (2)送货凭证、 (3)汇款凭证、
(4)验收记录、 (5)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
信函等资料,按照一笔业务一档案的做法归档。
风险提示  89
“定金”生效很讲究。
建议: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
字样、您如果使用“订金” 、 “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
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乙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
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如果您与对方约定的保证金的保证期间长于两年, 法律将视保证
金为两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六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您
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 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 “连带保证” 或者 “一
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为是连带责任保证。
风险提示  90
注意合同纠纷的打官司时效。
建议: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
效期间一般为两年。 可能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两年内
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激烈措施,为了保护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
而丧失, 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
等可以证明您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 您的信件中务必有催请
尽快支付拖欠货款的内容。同时,应尽量采取 EMS 特快专递的方式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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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并保留送法回执。建议通过律师函的形式通知对方。
风险提示  91
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 ,属于
约定不明。
建议:为避免因管辖异议,导致涉诉事件过长,最好对管辖法院
进行明确、具体、唯一的约定,如“在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当事人
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 ;也有的约定“在合同
发生争议时, 合同双方当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本地所在地法院提
起诉讼。 ”
风险提示  92
“合同发生争议时,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该条款缺乏法
律意义且约定不明。
建议:明确一种解决争议方式,明确管辖地城市。约定仲裁就不
要再约定诉讼,两者选择其一。例如“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选择北
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依法仲裁, 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终局
效力。 ”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一定要详细、准确。
风险提示  93
抵(质)押不成立、被确认无效,典当合同效力的风险。
建议:1.典当业务须有抵(质)押物,抵押典当在确认抵押登记
生效并获得他项权证后,质押典当在典当公司实现当物占有后,方可
发放典当货款;
2.典当合同约定中要有当物约定和当票出具等能体现典当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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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特征的因素;
3.合同约定中要有把抵质押不成立的责任归责于当户的设计, 实
践中当户不配合办理抵质押手续的,要保留证据;
4.诉讼前与当户对账,达成对账单或者还款协议,通过对账行为
脱离原借款基础法律关系。
风险提示  94
绝当后逾期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计算风险。
建议:1.典当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下内容: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和综
合费用不受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的影响,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届满,
利息和综合费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
2.典当行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处置当物优先受偿, 否则应设计相
应的合同条款将未能及时处理当物的责任转嫁给当户, 因当户不配合
处置当物,责任应由当户承担。
3.建议典当行将当户不按典当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当期月利
息和月综合费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与当户未赎当而承担违约金的
条款分开予以约定。
风险提示  95
合同履行中,遇到合同没有约定怎么办?
建议: (1)首先是再行与对方协商确定; (2)协商不成按照双方过去
的交易惯例或者《合同法》规定办理; (3)如果没有交易惯例或者法
律规定,那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
知识产权篇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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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96
在著作权的侵权、投资争议中,相对方往往对权属提出异议,由
于多数著作权不像专利、 商标有权利证书, 面临权属不能认定的风险。
建议:依法确定著作权权属,并进行著作权登记。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单位主持,代
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两人以
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
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受托人。
风险提示  97
知识产权出资有效期限制的法律风险。
建议:以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都必须在其有效期内,如果超过期
限,就属于出资瑕疵了;而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就无期限限制了。建议
企业在接受知识产权出资时, 应当审查专利权利和商标权的有效期限
专利权出资,要考察专利权的剩余有效期, 出资人是否已缴纳年费等。
风险提示  98
知识产权权利出资时存在瑕疵的法律风险。
建议:对于技术出资方而言,应避免其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存在
任何不合法、不完整的法律风险。如果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
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
建议可考虑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 “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
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 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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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 ,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风险提示  99
合同签订后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建议:在业务合同中涉及的企业的经销渠道及经营秘密等,这些
信息应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 建议约定哪些内容是本企业的商业
秘密, 要求合作对方不得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或履行的保密信息向任
何第三方披露。否则,当对方对外泄露本企业有关的商业秘密,将视
为是侵犯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并可追究相关责任。
风险提示  100
网络域名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建议:企业应及时将自己的(1)注册商标(包括驰名商标) 、 (2)
商号、 (3)代表性口号注册为网络域名,或者加强对不利于自己的网
络域名注册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
风险提示  101
在国内外合作伙伴考察、 参观企业过程中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
险。
建议:企业要有完善的接待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至少包括: (1)
在介绍经验、接待来访时不要轻易泄露本企业的秘密信息。 (2)在外
商参观时,避开敏感区域。 (3)勿做详细解释,勿对生产制造工艺敏
感细节进行演示。 (4)提醒来访者不要对外传播涉及参观时商业秘密
信息。
风险提示  102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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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的法律风险。
建议: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具有专属
权利。建议(1)在企业成立注册企业名称时,应注意向国家工商总
局商标局查询相应的字号、品牌是否已经有商标注册,一旦可以注册
立即申请注册。 (2)如有在先注册商标,则另起字号、品牌,以免发
生权利冲突。 (3)有出口业务的,还需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费用低
涵盖面广的可考虑马德里注册。 (4)一旦发现有新商标与自己商标近
似,及时提出异议。 (5)以在先使用权抗辩侵权。
风险提示  103
申请专利权过程中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建议:企业在申请专利过程中, (1)必须考虑公开范围的大小、
是否涉及核心技术秘密,是否容易被模仿等; (2)可以把专利中的核
心秘密部分,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方式,不申请专利。
风险提示  104
在技术受让合同中的风险规避。
建议:作为技术的受让方,付出定额的技术转让款是为了促进企
业的科技进步,可不能购买回技术上的“废铜烂铁” ,因此签订技术
合同前,一定要采取积极谨慎的态度,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才会取得好的效果。 (1)对合作对象进行必要审查; (2)了解技术的
真实性、可靠性与市场价值; (3)技术合同设定担保时的注意事项;
(4)进行可行性综合考察与研究; (5)注意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限
制; (6)慎重付费,明确违约责任; (7)更要注意技术的法定有效期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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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还有多长时间。
风险提示  105
选择商标中介机构的法律风险。
建议:选择一家长期存在且信誉好。专业分析能力强的商标代理
机构尤为重要,商标代理除程序性申报之外,还要注意对《商标法》
的理解和运用。要充分行使商标申请权利,当商标申请被驳回时,应
对照驳回理由进行分析,及时申请复审,争取商标能够注册下来。好
的中介,会给你的商标设计与保护方案提出更多建议。
风险提示  106
知识产权出资评估的法律风险。
建议: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
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建议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
数据, 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评估机构是企业在技术出资过
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最好由出资股东们共同商定,而不是单方面决
定,避免发生纠纷。
风险提示  107
出资后知识产权转移的法律风险。
建议:出资各方即使在知识产权权属上不存在争议,也同样面临
着对技术拥有方转让知识产权的制约问题, 因为这关系到资金出资方
的风险利益,不当的流转或者交易,将可能不利于知识产权价值的维
护和利用。建议(1)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2)明确约定
各方具有商业秘密保密义务; (3)依法办理知识产权转移手续,如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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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专利和商标登记手续; (4)通过技术员工股权激励的方式保护公司
的知识产权和价值利用,增强知识产权的凝聚力和制约力。
风险提示  108
商标注册类太窄,导致产品延伸使用时无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
标。
建议:对商标进行保护性注册,将与自身产品相关联的类别均进
行注册,以免企业将来扩大经营范围时、增加品种类时,已创立的商
标无法使用在新的经营项目上。
风险提示  109
商标注册后不进行管理,可能导致失效等情况发生。
建议:商标价值在产品中权重大的企业,要组织专门人员或委托
专业机构对商标进行有效管理,商标有效期 10 年, (1)需要证据证
明连续使用, (2)到期需及时续展缴费,以避免多年培育的 “金娃娃”
有朝一日被别人“抱走” 。
风险提示  110
商标被假冒或仿冒造成损失。
建议: (1) 不定期跟踪查询中国商标网的同行业的商标注册情况;
(2)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控; (3)公开有奖举报电话或联系
方式。一旦发现商标被假冒或仿冒,立即采取措施,调查取证(可以
申请公证机构保全证据) ,并向工商部门举报,请求查处。
风险提示  111
知名商标被他人在其它类别恶意使用。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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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1)委托公证对调查证据取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 并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112
对自己企业的研发技术未及时申报专利,可能被他人抢先。
建议: (1)不要怕麻烦,条件具备一项就报一项,能逐项报的就
不要等着一起报。 (2)对自己研发进展要适度保密, 避免因此被盯梢。
(3)对出席会议发言或准备发表论文等,要注意避免会议临时撤销
发言资料被泄露,或审稿期间未能通过导致的时间证据隐患。
风险提示  113
对非专利技术没有管理手段,往往技术随人走。
建议: (1)要求技术人员对非专利技术进行技术交底,形成完备
的技术资料, (2)制定并执行完善的保密措施, (3)与技术人员签署
保密协议,保护企业的无形财产。 (4)在离职交接时,提前时间安排
接替人员承接非专利技术。
风险提示  114
新产品开发时不当心会侵犯他人的专利。
建议: (1)经常查询检索同类专利, 注意研究本行业的专利状况,
做到心中有数,避免无意中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2)对于已被他人申
请专利的,要从研发上着手,正确能合理避开他人的专利; (3)实在
不能避开的,要与权利人协商争取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使用。
风险提示  115
使用盗版软件,招致投诉索赔。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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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1)购机时注意购买正版软件系统, (2)对于产品开发中
使用频率高的工具软件实施正版化, (3)使用频率低的工具软件则不
使用并转而将该项任务外包出去, (4)接到投诉时及时协商讨论分期
正版分期费用问题, (5)遇到诉讼案件时通过调解解决。
风险提示  116
在展会或宣传资料中不实宣传, 招致必用工具软件著作权人的投
诉索赔。
建议: (1)宣传用语上要注意用词,避免因不实或扩大宣传而授
人以柄。 (2) 涉及必用工具软件的, 可与著作权人协商扩大广告效果。
(3)关键词的处理要明确,确保不发生侵权诉讼,可以事先咨询专
业知识产权律师。
风险提示  117
证明著作权被侵权的证据有哪些?
建议:著作权人提交的证据有两类: (1)证明享有著作权的权属
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
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主张文字
作品著作权的应提交书刊,未发表过的应提交原稿;主张摄影作品著
作权的应提交光碟、程序软硬碟及文档等等。 (2)证明被告侵权的证
据。包括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版权
复印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必要时,注意提交公证证据。
风险提示  118
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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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1)在劳动或聘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和范围;
(2)与关键岗位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如果辞职。
(1)员工跳槽时,如果签有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并且公司已
支付了竞业禁止补偿金,则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协议; (2)作为公司
的高管,及时未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依然要受到相
应的限制,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的同意。
风险提示  119
其他知识产权被侵害的救济注意要点。
建议: 1.对于拟注册网络名称并不是任意的, 应当符合一定条件,
比如不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2.对于网络名称争议的案件,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
3.地理标志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独特性,并且只有商品开源地的
企业或者个人才可以使用。
4.对于植物新品种的申请,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
权。
5.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 如果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
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 2 年内,未向大陆审批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
将不能获准登记。
风险提示  120
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建议: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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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的企业在产品研发立项前,请务必注意对已有信息进行充
分检索。 否则一旦出现您的企业自主研发的成果可能早已是公知信息
或早已由他人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 企业将遭受不必要的人力和
资金损失
2、在产品研发过程中,由于研发尚未完成,尚不能申请专利保
护,因此请您特别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以避免他人利用你的研究
成果抢先完成产品研发,抢先申请专利。 同时,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
建议您可以同时考虑采取专利、商标、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
装潢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3、防止任凭他人参观、拍照、摄像而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委托他人加工时,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必然会让对方知晓,请注意与
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加以约束。
4、您的企业可能是贴牌加工企业,在承接外来加工客户订单时,
请务必注意对订单项下加工产品的知识产权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查, 否
则可能导致加工、生产侵犯他人专利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给企
业造成损失。
5、您的企业应当注意对软件、文字、图片、图案、花型等作品
著作权的保护,作品完成后应及时到版权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
建议您在必要情况下尽可能建立知识产权档案。
风险提示  121
中国大陆法律是成文法,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近 300 件,行政法
规700 多件,地方性法规 9000 多件,涵盖了社会关系各个方面,外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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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或外资到中国大陆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建议:
1、根据入乡随俗传统和法律属地管辖原则,来大陆的外资或外
国人需受中国大陆法律管辖。为避免法律不同规定带来的麻烦,最好
对涉法事务事先咨询专业人士,不要仍然以投资人当地法律来考量。
2.中国大陆发展迅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
废止较为频繁,而且新法修正案形式并不是采取在旧法后列明,是单
独重新公布, 因此查询到的法案需要注意查看是不是属于最新生效版
本。
3.中国大陆法律内容,可以通过互联网、专业人士(例如电话
12348 咨询法律热线)等途径查询,最好以查询到具体法条为宜。
涉外业务篇
风险提示  122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身份及其股权份额未经外资批准机关批准证
书记载的无效。
建议:隐名股东或入暗股等其身份资格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欲
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变更股权份额必须尽快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风险提示  123
外资、外贸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失去“核威慑” 。
建议:外资、外贸合同一般要明确写清仲裁条款,因为仲裁裁决
的强制执行已由大多数国家已参加的《纽约公约》保障,国际性与强
制性比较广泛。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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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世界上没有广泛国家加入的互相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国际
公约,这就意味着没有仲裁条款的外资外贸合用,在被迫选择诉讼解
决方式时,往往会导致被迫放弃国内的诉讼或者国外诉讼。如果与我
国有双边条约或互惠惯例,或者在国内有足够的财产,也可以考虑不
约定仲裁条款,著名诉讼管辖条款。
风险提示  124
仲裁条款约定不明,可能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建议:必须要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以避免一个城市有两个仲裁
机构时,导致仲裁条款无法执行,即使事后重新协商往往因利益不同
导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风险提示  125
纠纷解决条款中既约定争议时可以提请仲裁, 又约定可以向法院
起诉,可能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建议: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仲裁裁决是唯一的、排他的,不能同
时又载明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内容。表现形式之一:条款表述为: “双
方发生争议的,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采取仲裁或诉讼方
式解决。 ”表现形式之二:双方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解决(1)由***仲
裁解决【】 (2)由***法院解决【】 。当事人在两个括号里都选择,按
照法律精神应当选择其一。
风险提示  126
与香港公司签署的商务合同, 内地法院判决可以在香港得到强制
执行。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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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与香港公司的商务合同中, 可以明确约定由大陆法院管辖,
在内地法院诉讼的判决书能得到香港法院的认可和执行。 法律依据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
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风险提示  127
与离岸公司签署的外贸合同,其最终履约风险很大。
建议:凡与离岸公司签署外贸合同,如果有境内实际控制人的,
一定要求境内实际控制人担保或作为共同的合同主体; 如果没有境内
实际控制人的,一定要慎重选择付款条件,少做后 T/T,或者通过
增加批次控制单批数量,以控制风险。
风险提示  128
与外商签署合同前,对外商身份审查的风险。
建议: 要求外商提供 (1) 公司注册登记有效证明文件; (2) google
查询其商业网站或所在地登记机关相关资料; (3)必要时通过中介机
构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查询证实。
风险提示  129
合同、订单、单证数据管理不齐,会因外汇滚动核销的原因导致
应收债权被质疑。
建议: (1)合同、订单、单证数据要单单相符,在签订履行时要
严格对照; (2)存盘备查,保留证据; (3)即使已收汇也要保留对数
据的管理,以备发生纠纷时提供证据。
风险提示  130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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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只有一种文本的风险。
建议: (1)外贸合同一律采用中英文对照本,可以先做一个模板
合同,以后只需个别地方修改后即可反复使用。 (2)如果只有外文文
本,中方在合同的理解、执行及纠纷解决中带来多重不变,并增加自
己的翻译费用。(3)如果只有中文文本,可能外方会产生误解导致履
行争议。
风险提示  131
向货代提供空白报关委托书,可能会带来费用被重复追索的风
险。
建议:尽量避免提供空白报关委托书,难以避免时要将空白报关
委托书编号登记,向货代交接时要有签收记录。
风险提示  132
外贸合同中运费由外方承担的约定条款并不能当然免除运费的
承担。
建议:谨慎对待,如果货代是由自己委托的,在货运合同等货代
相关业务合同关系中则会成为运费等相关货代费用的承担主体, 由此
带来费用的追索风险。买卖双方的约定不能对抗承运人,因此最好采
用标准贸易术语,对于运费明确规范。
风险提示  133
货代公司代垫货代费用, 没有发票及明确银行付款单等付款凭证
的,可能会造成不能向委托人追索代垫费用的风险。
建议:货代公司如果代垫费用的,应当注意索取发票,如果没有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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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数额的银行付款单,还应当向收款方索取收款额对应明细单。
风险提示  134
加工贸易企业将海关监管料件进行串换挪移, 会带来及其严重的
法律后果。
建议: (1)海关监管料件一定要按监管要求进出, (2)如需改变
用途,一定要事先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执行。
风险提示  135
如何应对涉外商事纠纷对方当事人出境逃避债务。
建议:根据《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
定》 ,可以在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同时具备下
列条件的有关人员,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出境: (1)在我国
确有未了结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 (2)被限制出境人员是未了结案件
中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有逃避诉讼或者
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 (4)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无法
执行的。
风险提示  136
好的外贸合同就是一道屏障。
建议:
1、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建议您要注意选用恰当的贸易
术语,进口货物宜选用 FCA 或 FOB,出口货物宜选用 CIF 或 CIP。
2、在选择法律适用时,为防止法律风险的不可预知性,建议您
尽量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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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风险水平,尽量不要与高风险国家交易对象发生业务往来。
3、在选择进口业务结算方式时,要注意结算风险的控制。建议
您一般应选用信用证(L/C)方式,但尽量不要选用风险较高的可转
让或可撤销信用证;对于客户信用等级较高的,可以选用跟单托收
(D/P) 的方式; 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的,可以选用汇票托收 (D/A)
或是汇付(T/T)方式。在出口业务中选择信用证(L/C)方式结算的,
要注意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如存在伪造单据、以次充好或故意交
付无价值货物等情形的,建议您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止付令,以防损
失产生。
4、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建议您要认真分析研究中国出口信用保
险公司最新发布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 ,适时追踪贸易相关国家或

风险提示  137
购买境外保单须谨慎。
建议:内地居民在到港澳地区旅游、探亲或从事商务活动期间向
当地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为此所购买的保险投保和承保的行为发生在
当地,我们认为它不违反我国法律,也不违反港澳地区的法律,是合
法的。
但是,销售地下保单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购买地下保单存在以
下弊端和风险:索赔难,诉讼更难。发生事故后,境内被保险人往往
不清楚境外保险公司的索赔手续, 提供的境内证明材料可能会被境外
保险公司认定为无效,造成索赔难。如就境外保单的法律效力、赔款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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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等与境外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涉及到境外
保单的争议,得不到国内法律的保护。而要去港澳地区诉讼,要聘请
港澳律师,诉讼费用高,被保险人对当地法律不熟悉,加上语言文字
的差异,难以保护自身利益。
风险提示  138
境外投资如何设计管理制度框架。
建议:1.境外投资指导方针和原则;2.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
责;3.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4.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制度;5.
境外投资评价、考核、审计及责任追究制度;6.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
的监督管理制度;7.境外投资年度计划管理。
风险提示  139
国资企业在境外投资后设立的新企业,再进行境外投资时,产生
了鞭长莫及的管控风险。
建议:属于央企的,要严格按照《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执行,即“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
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 ”
风险提示  140
以黑客手段篡改企业电子邮箱中的交易订单,修改贸易汇款账
号,把企业交易款收归囊中。这种作案手法已经成为不少外国犯罪集
团的惯用伎俩。
建议:加大企业信息安全意识,选择适合的国际邮箱,并时常与
客户保持沟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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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141
外国公司在中国外包时如何减少法律风险?
建议:1、在中国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2、使用书面协议,明确
保密条款及违约责任,以保护自己的技术诀窍和商业秘密;3、关于
产品质量及付款条款, 应约定直到外方对运输安排、 产品规格、 数量、
质量完全满意时才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制造商。
风险提示  142
合资企业由于文化理念不同,在双方合资过程中容易产生僵局,
导致合资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建议:在合资合同、章程中提前设计僵局解决条款,以确保外国
投资者能顺利退出合资公司或接手合资公司独资经营。
风险提示  143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法律风险。
建议: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分为外汇收入和支出管理两
个方面。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主要是外汇投资款、国
内外外汇贷款或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等, 对其管理主要包括外汇登记制
度、外汇专用账户管理、外债登记。
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应调回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下
的外汇支出主要是投资款的汇回和偿还外债本金。 投资款要转移或汇
出,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偿还外债本金,需经国家外汇管理
局核准后方可在银行或外汇调剂中心办理。投资期间,若企业注册资
金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投资款在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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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投资,以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再投资等,须由当地外汇
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理。
风险提示  144
注册香港公司后如何年审?是否都可以进行零报税?
建议:1、香港公司年审以周年为周期,第一次报税在第 18 个月
处理,香港公司年审时间过了,其实还有 30-42 天的缓期,在这个时
间内一定要抓紧时间上报年审,以免产生罚款,如果超过了这个缓期
时间,政府将按照按照年审逾期的时间进行累计罚款。
2、香港公司报税可以零申报,但不满足零申报的条件而做零申
报,一旦被香港政府查到,需要承担罚款最高 5 万港元,另外应缴税
款 3 倍,董事最高监禁 3 年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145
香港公司成立后,如果客户觉得不需要,或者选择重新注册一个
香港公司,那么一定要先注销原来香港公司,不注销会为董事会带来
隐患风险的。
建议:注册香港公司,不是单纯注册就完事,成立香港公司的后
续管理很重要, 选择不专业的服务机构注册会给客户带来诸多麻烦或
者经济损失甚至法律责任, 所以注册香港公司一定要选择专业守信用
的服务机构,这样才能为企业运作规避法律风险,为企业运作创造效
益,为董事股东减少担忧。
房地产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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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146
土地招拍挂前介入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 用地人常在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前通过和原用地单位合作
或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合作、 提前介入土地的开发整理等方式对土地
进行运作,以期未来能够顺利取得目标土地。但这种提前介入的方式
问题较多,协议也存在效力风险,履行中会遇到各种法律障碍,导致
用地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建议:1、要防止被认定为在招拍挂过程中有串通等违法行为,
以免提前介入协议被判定无效,导致用地人的计划落空;
2、要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提前支付的资金安全,确保在未能成功
取得土地的情况下,能够收回已投入的资金本息;
3、要注意签约主体,避免与管委会、村委会签约导致无效。
风险提示  147
开发商对土地招拍挂文件研究不充分的法律风险。
土地出让招拍挂文件中通常会根据项目土地的具体情况, 设定有
不同的限制、要求、条件,而这些条件中本身可能还存在潜在冲突,
用地人稍有不慎, 就可能被认为不符合招拍挂条件而无法中标甚至会
在中标后出现违约。
建议: 开发商在招拍挂前即应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其详尽研究挂牌
文件,了解其各项条件、存在的限制及其背后的法律要求,并结合自
己的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而不只是关注招拍挂价格和拟取得土地的经
济技术指标,以免在开发过程中出现摘牌时未预见到的法律问题。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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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148
开发商获取非净地, “被”课以拆迁责任的法律风险。
对于挂牌时物理上非净地的土地使用权,政府在招拍挂过程中,
有时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变相将地上房屋的拆迁及土地平整工作交
付给了土地取得人完成。而随着拆迁制度的改革,强迁已经成为过去
式,用地人实施拆迁的阻力越来越大,其面临拆迁导致开工迟延,甚
至导致商业目标难以实现的风险。
建议: 开发商取得土地时应当认真勘察了解土地现状和地上地下
附属设施,对拆迁风险进行充分论证,尽可能通过协议交由政府征收
或通过其他手段解决, 并对因拆迁造成的时间拖延等不确定问题可能
产生的责任予以明确约定,减少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  149
取得土地应当注意未来土地闲置被收回的法律风险。
自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于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以来,
收回闲置土地的实例越来越多。按照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
土地,可以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建议:开发商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预留合理时间,
取得土地后应依约动工开发, 一旦出现因政府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动
工开发延迟的,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说明情况,采取补救措
施,避免土地使用权被收回。
同时,若开发商通过收购项目或项目公司股权方式取得项目用
地,也应在尽职调查时详尽调查项目出让合同关于开发周期的要求、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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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发现状,避免收购项目后承担土地闲置责任的风险。
风险提示  150
项目摘牌、毛地受让、或捆绑受让土地的风险。
政府对于城中村改造项目、 旧城改造项目以及城郊村庄改造项目
等,因财政资金紧张,为融通资金,多采用毛地出让、项目挂牌或捆
绑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 而开发商则可以因此获得价格低廉的开发用
地使用权。但自 2010 年以来,国家多次发文,规定不得捆绑出让、
“毛地”出让。所以,项目挂牌、捆绑出让、 “毛地”出让虽不会导
致出让合同无效,但存在因违反政策无法履行而被终止的风险。
建议:在项目摘牌、毛地受让、或捆绑受让的情况下,用地方应
当审慎研究挂牌文件,争取在土地达到法律和物理上的净地条件之
前,己方只承担资金融通方面的工作,并以适当条款来保障有关资金
专款专用于拆迁安置补偿。另外,用地方应当注意审查项目合同书的
条款,争取将挂牌被责令终止或合同无法履行被终止等情形下,双方
如何划分责任、承担损失等内容予以明确,以尽量降低己方损失。
风险提示  151
房地产项目收购未进行尽职调查的风险。
房地产项目收购主要有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两种方式, 而无论选
择两种方式之一,还是将两方式搭配进行项目收购,尽职调查都是关
键所在,尽调的深度和完善程度将很大程度上影响项目收购的成败。
建议:收购前应聘请专业律师尽职调查。
1、应根据项目基本情况拟定全面尽调内容清单,比如对土地使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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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的调查,不仅要查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还要调查挂
牌或招标文件,不仅要对合同签署情况调查,还要重视对合同履行情
况的调查,比如土地出让金是否按时足额缴纳,项目开发是否存在延
期开工的情况等。
2、应当想尽办法确保调查内容的真实性。要争取目标公司如实
披露,并在并购协议中详细设计陈述保证条款,以防一旦有不实陈述,
可以有效追究其违约责任。
3、采取多种途径调查。要切实到工商局、土地局、房管局等政
府部门和中介机构落实验证目标公司披露事实的真实性。 包括项目现
场、周边企业、合作伙伴等。
4、在并购协议中详细设计陈述保证条款与违约责任条款。
采用项目公司股权收购方式的情况下, 除对项目公司进行一般尽
职调查外,项目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亦非常重要,并且应对项目公司
或有负债有充分考虑,应采用有效办法使或有负债在尽调阶段明朗
化。
总之,尽职调查对房地产项目收购至关重要,一定要有专业的技
术、财务人员与律师一同付出巨大的努力去操作。而其中尽调律师的
勤勉程度,将决定尽职调查的实际效果。
风险提示  152
以股权收购方式收购房地产项目,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风险。
通过收购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收购房地产项目,收购方而言,最大
的风险就是目标公司的或有负债风险 (主要是指公司的对外担保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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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负债) ,该部分债务在收购时常难以被披露,往往在收购完成一段
时间后才逐渐浮现,这对收购方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深海水雷,极
有可能导致整个收购失败。
建议:1、应着重对项目公司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摸清目
标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 力争通过合适手段促进股权转让方对或有负
债的全面批露。
2、委托专业律师起草或审查项目收购合同,尤其要明确约定转
让方对或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采取预留履约保证金或其他有效方式
获得股权转让方对目标公司或有债务的偿还担保。
风险提示  153
收购房地产项目时未达到转让条件的风险。
在房地产项目收购实践中, 为了达到收购方对目标项目的开发意
图,往往在项目前期的规划设计阶段即进行收购,而此时,项目一般
并不具备《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投资要求。司法实践中,在这个时点签订的收
购协议,虽不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却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
登记,对收购方来讲,存在项目后续开发失控的风险以及项目被被收
购方的其他债权人司法查封、执行的风险。
建议:1、为了保证项目按照收购方的意图顺利推进,避免出现
造价和工期等失控, 可以由双方在签订收购协议同时签订项目代建协
议,在过渡阶段,由收购方作为管理方进行代建,实现对项目开发的
实际控制。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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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了防止项目被被收购方的其他债权人司法查封、执行,需
要在收购协议中设计有效的防控条款, 比如可以要求转让方提供履约
担保,控制转让款的支付节奏,设定有效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单方解除
合同的权利等。
风险提示  154
房地产项目收购前的税务风险。
房地产项目收购主要有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方式, 但收购双
方往往会认为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比项目直接转让在税收方面更为有
利。但事实上,股权转让方式只是将原本属于转让方的税负转嫁给了
受让方,就税负总量来讲并未实际降低。
建议:在选择房地产项目转让方案时,应提前做好不同转让方式
的税务筹划。交易双方应当事先向专业的税务师、律师进行咨询,在
充分考虑和论证交易双方可能承担的税负、 延迟纳税的时间价值等诸
多因素的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确定合适的交易价格,选择能够实
现双赢的交易方案,真正体现税务筹划的作用。
风险提示  155
被收购方在房地产项目并购中的风险。
通常, 在一单房地产并购交易中, 收购方的风险要大于被收购方,
因而,往往是收购方会前期投入比较大的精力做尽职调查,被收购方
却往往会忽视其风险。但事实上,被收购方在转让项目过程中并非一
点风险都没有, 其最大的风险在于能否安全收回转让款以及交易一旦
失败能否保全项目资产不减值。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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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1、对于转让款的安全收取,被收购方首先应当注意事先
考察收购方的资信能力, 并在转让协议中力争促成对自己有利的付款
条款,设计有保障的付款进度。通常可以通过设立共管账户的形式,
要求对方支付足够的诚意金,并安排好资金的解付节奏。其次,应将
收到大部分项目转让款作为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的前提或至少同步
完成。
2、对于交易失败情况下被收购方如何恢复项目原状、保全项目
资产价值问题。恢复原状首先是指法律状态的恢复,主要是防止项目
上出现第三方权利主张;其次是指事实状态的恢复,若项目已经按照
收购方的设计意图开始开发,那么一旦交易失败,被收购方将面临拆
除重建或者按照现有设计继续施工的选择。因此,应当在收购协议中
对此等事项有所预判,并明确出现因收购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如
何恢复或保障项目的价值。 这无疑要求起草收购协议的律师要具备很
深的专业功底和文字表述能力。
风险提示  156
房企以“名股暗债”方式融资的法律风险。
当前政策环境下, 房企多以基金、 信托或民间借贷(以委贷方式)
等方式融资。 资金方出于多种考虑, 大多情况下会以 “名股暗债” (名
为股权收购,实为借款,要求股权转让方在一定期限内以一定溢价回
赎其股权,通过取得溢价获取收益)方式投入资金。而在此方式下,
投资方又往往以“对赌”条款以保障其投资收益安全。对赌条款有效
与否,对投资方和融资方而言均至关重要。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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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因最高院判出的 PE 投资第一案——海富投资案,国内首
例判决认定对赌协议无效案件。 按照最高法院对海富投资案作出的再
审判决,应当区别对待与公司“对赌”和与股东“对赌”的协议效力,
肯定股东与股东之间对赌条款的合法有效性。
最高法院该再审判决对富有争议的“对赌”条款效力问题起到了
示范、参考作用,并对 PE 投资者保护投资权益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因此, 房地产企业及其股东在融资协议拟定过程中, 应当重点关注 “对
赌”条款的表述方式,以达到既对己方有利、又能融到资金的效果。
风险提示  157
房地产企业融资的税务风险。
房地产企业向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在税收方面面临风险。一方
面,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出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利息部分, 将不予作为财务成本扣除。 另一方面,
对于“明股暗债”融资方式,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
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计入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建议:1、房地产企业应在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之外与投资
方的关联方另行签订《融资咨询服务协议》 ,将部分利息转化为咨询
服务费,化解高出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利
息部分不予扣除的风险。
2、投资方退出时,及时确认股权回赎价款中高出投资额本金的
部分为公司债务重组损益,以便在纳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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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158
房地产企业债务结构风险。
债务结构风险源于房地产项目的预算过程, 是由于整个债务融资
计划(对整个项目贷款规模和期限结构的合理设计)的安排是否合理
的不确定性引起的,在偿还贷款的过程中表现出来。对于任何一个项
目,债务融资的规模都是有极限的,房地产企业短期贷款过多,支付
压力过大,或者开发周期过长、财务成本积压过高,都容易引发债务
结构风险,严重时会导致企业破产。
建议:在企业拟进行融资之初,即邀请财税和法律方面的专业人
士对企业根据资产负债表、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已获利息倍数和财
务杠杆等指标来计算企业的偿债规模, 科学合理地设计短期负债和长
期负债比例,全程跟踪融资谈判、合同文本拟定等,以避免出现债务
结构方面的风险。
风险提示  159
房企在信托融资方式下违约的法律风险。
以信托方式融资, 基于信托机构与房地产企业签订融资合同文件
时就债权文书进行的强制执行公证, 一旦房地产企业逾期还款或赎回
其权益,信托机构就会请求公证机构颁发《强制执行证书》 ,越过诉
讼直接启动执行程序,这对融资方而言风险巨大。
建议:对房地产企业而言,要想不被信托机构强制执行,首先当
然是不违约。 而一旦预见到可能在信托期满时无法还款或无法赎回其
权益, 房地产企业即应尽快与信托机构协商展期并提出可行的还款方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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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若协商未果或展期后仍无力履约的, 则应尽早聘请法律专业人士,
在公证机构审查房地产企业履约情况阶段尽量依法从程序上提出异
议,阻却公证机构颁发《强制执行证书》 ,或依法找出《强制执行证
书》无效的理由,推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以便争取时间筹款履约或
在诉讼中争取己方利益最大化。
风险提示  160
房企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融资时的非法集资风险。
房地产行业非法融资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是任意分割拆零、 向社会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
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二是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
报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房地产; 三是违规吸收社会公众
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而这些非常规的融资办法,有构成非法集资
的风险,严重的话,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都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
任。
建议:1、房地产企业采取可能涉嫌非法融资的方式进行融资,
不应采取公开方式(包括报广等纸媒、数字传媒、推介会、传单、短
信、微信等方式)进行宣传或推广。
2、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不要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
应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3、不要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而
采取售后包租方式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 也应当在商品房
具备条件(已竣工)之后。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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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161
招投标过程中多发的风险。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除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依法必须
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签订合同之外,建设单位就其他重大采购、施工
合同,也通常采取招投标方式遴选合作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可能
存在各种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形,以及黑白合同问题等,对开发商影响
重大。
建议:为了避免上述风险,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招投标制度,遵循严格的招投标流程,建立科
学完备的评标方法和签约机制,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资信、履约
能力等事先进行考察, 并在评标过程中综合投标报价及前述各项因素
进行综合评定,选取价格优、实力强、信誉好的中标单位,杜绝因追
求经济成本优化而盲目追求最低投标报价, 导致选取的中标单位履约
能力不足,无法完全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影响开发进度和经营目标的
实现。
另外,为了避免串标或事先实质性谈判导致中标无效,同时避免
因补充协议与中标备案合同实质性背离而被认定为无效, 建议建设单
位在招标之前不要与任何潜在的投标人签订任何具有实质性谈判内
容的文件、协议或者合同,而应在招标过程中将建设单位所要求的主
要合同条件全部予以体现,并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约定;对无法在
备案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可以在其后通过补充协议进行约定,但不得
与备案合同约定实质性背离。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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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162
施工合同约定笼统存在的风险。
施工合同标的额巨大,所涉及的事项繁杂,关系微妙,履行期限
长,若在合同签订时未对施工项目(子项)和施工范围、价款结算办
法和调整机制、 施工质量标准以及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等重要事项和
条件进行明确约定,则可能导致建设单位对工程成本控制指标、质量
控制指标、工期控制指标的失控,造成经济损失。
建议:因各个项目均有其特殊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
情况制定对其有利的施工管理模式,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前
述各风险点、建设单位的主要条件及其所涉及的内容进行明确、 具体、
可操作的约定,对合同未约定的费用予以排除,避免产生合同约定外
的其他费用,增强建设成本的可预见性和可控性。
另外,建设单位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合同附件方式逐
一设定对施工单位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处罚措施和补救方法,从
合同层面赋予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的绝对控制权, 在发现施工单位违
约或存在违约风险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按期、保
质完成。
风险提示  163
施工合同的履行风险。
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将项目现场交付给施工单位管
理, 丧失了对现场的控制权, 可能导致停工、 质量不合格、 工期迟延、
甩项、建设成本超支、农民工上访等情况的发生,在项目开发过程中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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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建议:首先,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项行
政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排水、土方外运、夜间施工等,
避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
其次,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灵活运用合
同约定的各项制约手段,包括违约金、赔偿金、履约评分等,采取正
激励和负激励两种手段,引导施工单位依约履行,及时根据履行情况
分析违约风险,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避免违约的发生;对已发生的违
约行为,及时责成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方案,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行,
积极补救,减少、消除因违约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此外,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取证是建设单位应当着重进行的工
作。鉴于施工的动态性,取证的时机和方法非常重要,律师建议充分
发挥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质量等方方面面的监督作用,尤其在第一
时间提供施工合同履行的现场资料,避免错过取证时机,因无法取得
证据而丧失权利。
风险提示  164
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中的风险。
竣工交付阶段, 施工单位除应对建设工程本身达至验收合格向建
设单位进行交付之外,还应对施工、竣工资料的整理、交付和备案。
若其不积极配合提供验收材料将导致项目无法及时取得竣工验收备
案证,造成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项下的交房违约。同时,
建设单位若使用未竣工验收的房屋,亦存在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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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1、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在履行过程中进行控制,将施工
资料的制备、交付,作为根据施工进度节点付款或结算付款的前提,
敦促施工单位及时制备、交付施工资料,避免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成为
施工单位对工程价款讨价还价或提出优于合同约定支付节点或条件
的支付要求之筹码。
2、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按照施工单位的验收报告,及时组织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包括隐蔽工程、中间工程等)进行竣
工验收,避免因组织验收不及时导致窝工、工期索赔,或丧失质量索
赔权。 验收过程中, 应据实记录验收情况, 并要求各方代表签字确认,
以留取验收证据。
3、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前,建议不要擅自对工程进行实际使
用,避免因此导致丧失质量异议权和索赔权;工程交付之前,应责成
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清理, 将施工人员、 材料、设备等撤出工程现场。
风险提示  165
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索赔或索赔取证不足的风险。
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的时间、形式等提出索赔,可能被视为
对索赔事项的放弃;若未能就对方的索赔及时做出回复,可能被视为
对索赔事项的认可。而且工程索赔以充分、必要的取证为前提,若取
证不足,可能被视为未提出索赔,而导致丧失权利的法律风险。
建议:1、在索赔事项发生后,责任部门人员按照既定的流程、
方式和方法,及时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对事实及损失数额
进行定性、定量认定,组织、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若各方对索赔事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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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分歧较大,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安排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介入,对争
议事项进行评估鉴定。
2、索赔证据收集完毕后,据实撰写索赔函,并根据合同约定的
送达方式向对方送达,并保留送达的证据。
3、在收到对方索赔函件后,应就索赔事项进行调查、落实:若
经调查,索赔事项属实的,金额无异议的,可以接受索赔;若索赔事
项属实,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就金额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及时
回复拒绝;若索赔事项不实的,及时回复拒绝。回复函件同样需要注
意送达问题。
风险提示  166
商品房推广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风险。
开发商进行商品房推广,为达到强力宣传效果,往往“语不惊人
死不休” 。然而,在各种溢美之词之后,常常发生推广材料与项目实
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情况,由此引发购房人的索赔或退房。
建议:1、开发商在制作推广材料时,应避免具体确定,尽量使
用概括和模糊的词语及表述方式,如果要做明确具体的表述,则应与
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保持一致;
2、应在《预售合同》补充条款中明确排除楼书广告等推广材料
的效力, 并以加粗加黑加下划线等方式重点突出, 以引起购房人注意。
但当事人能否以约定方式排除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此办法只是尽量降
低开发商风险。
风险提示  167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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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约定交付条件可能存在的风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法定交付条件是“竣工验收
合格” ,有规范性文件要求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实践中开发商关于交付条件的约定五花八门,甚至有将“规划验收合
格”作为交付条件的。约定不合法或不合规,极容易引发争议,开发
商在这一条款的设定上存在较大风险。
建议:1、开发商最好将达到综合验收合格设为商品房交付条件,
否则,开发商将可能被行政处罚。
2、退一步,开发商可以优选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作为
交付条件,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备案证作为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将避免与购房人就项目是否已达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条件发生争议。
3、再退一步,开发商应当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按照《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6 条经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四方验收
合格且质监部门未提出重新验收的要求)作为交付条件,低于此条件
将导致约定的交付条件无效。
风险提示  168
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签订后、房屋交付前变更设计的风险。
设计变更是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况, 规划设计
变更有可能对商品房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产生影响, 从而损害购房人的
合法权益而引发纠纷。
建议:1、在预售合同中约定需要征得购房人同意的设计变更范
围, 除该范围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不需征得购房人同意,只需知会即可。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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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约定,当开发商将有关变更内容通知购房人后,其应当于一定时
间内表示其态度,未表示的,视为同意变更。
2、当发生需要征得购房人同意的设计变更内容时,应当书面通
知购房人并获得其同意,同时留存有关书面通知的证据文件。
3、鉴于规划设计变更可能引起购房人的退房要求或重大赔偿请
求,对商品房的集中交付影响重大,因此,建议开发商在集中交付前
腾出合理时间理清小区设计变更、每套商品房设计变更情形。如果发
现有合同约定的应当获得购房人同意的情形, 而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
通知义务,应就变更原因及其方案等对相关购房人予以充分告知,并
尽可能征得购房人的谅解或同意或给出个案妥善解决方案, 避免在交
付时发生群体性重大纠纷。
风险提示  169
房屋交付通知存在瑕疵的风险。
按照商品房预/销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商品房预/销售合
同的约定,在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开发商应向购房人发出正式的
交房通知书,并按通知的时间进行交付。若因开发商在通知事项上存
在瑕疵,则有可能引发纠纷。
建议:开发商在对待交房通知的问题上,应当在购房合同中对交
房通知的形式、寄送地址、地址变更办法、发生退件、他人代收等问
题时的结果等问题进行详尽约定, 并在具备交付条件时严格按照合同
约定的通知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同时留存好通知证据,一般应当以
EMS 邮寄,在邮寄凭证上注明所寄文件全称,并在邮寄时要求留取回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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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风险提示  170
房屋交付时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引发纠纷的风险。
商品房质量是房屋(尤其是住宅)交付的实质性问题,实践中多
有购房人以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不接收房屋的案例, 开发商维修
后通知其再次收房,购房人又拒不前来收房,并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
房违约金。此类问题目前并非个案,对开发商而言非常棘手。
建议:1、应当在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哪些属于质量缺陷,购房
有权拒绝收房,除约定的质量缺陷外的其他问题,由开发商承担保修
责任,不得影响房屋交付。
2、开发商在商品房交房前,应组织有关部门严肃、认真地执行
房屋质量一户一检、自查自纠,在交房时点前及时自行发现有关问题
并予以整改,减少交房时发生争议的可能。
3、房屋交付时,对开购房人提出的质量瑕疵,应当在验房表上
直接约定维修需要的时间以及购房人再次验房的时间, 以避免久修不
复,或开发商对修复后购房人拒不收房之情形取证不足、应诉被动的
局面。
风险提示  171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的风险。
建议:注意
1、确保至少有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2、应对合作方的资信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如一方以土地入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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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还应对土地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3、合理设计合作开发的模式,签订条款完备周详的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不要约定保底条款,不能借合作开发之名,行借贷之实;
4、处处体现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真实意思。这是
判定是否“合作开发”重要依据,操作中应尽量体现此特征,避免被
判定为非合作开发合同的风险;
5、加强和完善对“共管账户”的管理措施;
6、设定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条款以及解除合作开发合同的条件
等。
风险提示  172
工程签证的风险。
建议:签证意味着工程造价的提高和工期的延长,建设单位有必
要加强对签证的管理,建设单位对工程签证的风险防范,可以注意如
下方面:
1、明确签证的权限。在合同中应约定现场代表的签证权限,对
超过规定限额的签证应由更高级的主管来确认。
2、设置签证前置程序。在签证程序上,可以设置造价、技术等
几道程序,以专业把关和控制道德风险。
3、尽量减少设计变更。
4、建立每月汇总汇报制度。
风险提示  173
逾期交房的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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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从根本上讲,开发商应控制好项目工期,尽量做到不逾期
交房。一方面可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预留充足的时间;另一方面
可以从免责事由和商品房交付标准两处着手去防范风险。 从免责事由
角度来讲,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订预售合同时应注意在“交付期限”
条款中应尽可能把法定的、约定的免责事由进行列举,以便在今后违
约时能有据可循, 同时开发商应在施工过程中对上述免责事由的证据
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从商品房交付标准角度来讲,就是说开发企业在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交付标准予以解释。
风险提示  174
开发商向物业公司移交物业不规范的风险。
建议:1、及时做好与物业公司的分项工程、公共设施及资料等
的移交,并取得书面移交完好的记录,这是取得主动,有效区分各方
责任的重要依据;
2、要认真完善各项工程,做好各项工程、公共设施、设备的质
保期记录,做好质保期内尾保工作;
3、完善内部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加强而不是放松交房期间和
交房后的各项管理工作。
风险提示  175
办理产权证时,开发商操作不规范可能引发的风险。
建议:1、向业主移交购房款发票时,应收回购房款收据,并做
好移交发票、房屋交接书、房地产登记申请资料及收据收回的交接记
录(让业主签字确认) ,以避免因责任不清导致办证迟延,从而承担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第 78 页 共 104 页
赔偿责任;
2、符合办理产权证条件时,开发商应留意与“按揭贷款银行”
间签订的合同,及时通知银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在业主办理产权证
时,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预抵押”变为“抵押” ,以及时在
连带担保责任中“解套” 。
企业投融资篇
风险提示  176
不同的投融资方式,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
建议: 选择好适合的方式是防范风险的第一步, 要进行多方比照,
量体裁衣。
企业直接投融资模式,有具有贷款/委托贷款性质的投资方式,
以及其他依法可行并经投、融资双方认可的投资方式;通过小贷公司、
典当公司、 投资担保公司等非银行机构的资金运作模式进行借贷模式
的投资;融资租赁等其它形式的投融资方式。间接投融资模式,有股
权转让投资、增资扩股投资。多与律师、会计师沟通选择风险最小以
及税负成本最低的投资方案时投资成功的第一步。
风险提示  177
投资不一定要用现金,把握好无形资产投资的法律风险。
建议:用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公司股权对外投资
一定要把好评估,作价以及权属变更登记的手续。避免留下出资不到
位或者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  178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第 79 页 共 104 页
企业投资在筹备阶段避免法律风险的要点是什么?
建议:综合研究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法、税法及外商
投资等法律、法规,对投融资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寻求立项的法
律依据。
风险提示  179
企业投资涉及国有资产问题,法律风险加大。
建议: 涉及对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具有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公司进行
投资时,还应注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有资产管理法
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对融资方资产进行评估;
2、必要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授权单位核准/备案;
3、投资完成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办
理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风险提示  180
企业投融资涉及外资企业问题,法律风险加大。
建议: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注意:
1、合营项目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制作新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外商投资比例的规定,如
导致外资比例低于法定比例,应办理相关审批和公司性质变更手续;
2、涉及合营企业投资额、注册资本、股东、经营项目、股权比
例等方面的变更,均需履行审批手续。
风险提示  181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第 80 页 共 104 页
投资洽谈阶段的法律风险。
建议:在重大投融资的初始阶段,保留合同签署前所有的往来邮
件、传真以及所有能够保留的书面证据。一旦合作搁浅,之前的努力
也有可能作为己方的损失,如不保存可能面临被对方索赔的风险。
风险提示  182
投融资活动中排他协商条款的风险。
建议:投资方为了锁定投资机会往往要求签署独家或者排他谈判安
排,此条款应规定,未经投资方同意,被投资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
方式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其股权或资产,不得向第三方借款融资,否
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该安排是一把双刃剑,对投资方而言,
既可以锁定商业机会,也可以让投资方背负支付诚意金以及其他责
任。对融资方而言,则可能为了一棵树木,放弃一片森林。好处是,
得到有诚意的交易对方。
风险提示  183
投融资活动中投资意向书还需要列明的事项。
建议:投资意向书中列明下列条款:
1、投融资项目是否需要投融资各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
过。
2、投融资项目是否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3、双方约定的进行投资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
4、保密条款。出于谨慎的考虑,投融资双方往往在签订意向书
之前即签订保密协议,也可在签订意向书的同时设定保密条款。要明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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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密条款适用的对象,除了投融资双方之外,还包括参与投融资事
务的有关工作人员和中介服务人员;资料的返还或销毁。保密条款应
约定如投融资项目未能完成, 投融资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
供的信息资料的义务。
5、费用分摊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投融资成功,因投融资事项
发生的费用应由投融资双方分摊或由被投资方承担。
6、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投融资的任何一方在共同公开宣告
投融资事项前, 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
有关投融资事项的信息或资料,但有权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强制要求
公开的除外。
7、锁定条款。该条款要求,在意向书有效期内,投资方可依约
定价格购买融资方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 进而排除融资方拒绝投
资的可能。
8、投资资金退出条款。投资方有权选择在投资后的一段时间内,
要求被融资公司其他股东或其他方依据约定条件回购其股权; 投资方
有权按协议约定近期收回借款及利息等款项。
风险提示  184
企业融资须防范投资骗局。
建议:很多有名气的公司或者支着大幌子的公司未必有实力,尤
其警惕在投资初期就让融资方支付调查费, 律师费等第三方费用的投
资方。注意:投资方如果想用钱赚钱,他应该自己考察成本,任何需
要项目方提前支付款项的投资方都可能只是为了骗你这点儿钱。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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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185
企业融资前需要做的功课。
建议:融资前首先自己做内部法律与财务尽职调查,避免一股脑
把未经晒过的企业信息去融资。 很多投资方在投资时都有价格调整机
制及安排,自身本来可以处理的漏洞,放在投资者价格与股权调整之
后,你可能丢掉你的企业。
风险提示  186
融资方如何保护核心竞争力,防范必要的法律风险。
建议:融资方在引进产业投资者时注意提防对方,需要安排保密
信息泄露后的补偿机制.
风险提示  187
投融资活动须注意事项。
建议:要注意:
1、防止以长官意志取代可行性研究。
2、防止以领导会晤替代商业谈判。
3、防止以特事特办取代法律规则。
4、防止以走马观花替代尽职调查。
5、防止以同床异梦代替水乳交流。
6、防止以地方保护取代公正司法。
风险提示  188
以技术做为投资的风险大,作为合作另一方如何防范。
建议:一是技术本人的权属需要明确界定与保证;二是技术本身防范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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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做出约定;三是约定好交付方式和贬值风险。
风险提示  189
企业证券投资的法律风险。
建议:1、切勿购买非法发行的原始股,防止被套或被骗。
2、谨防海外非法基金传销式诈骗。
3、不要借用他人身份开户买卖股票。
4、借款炒股要谨慎。倘若涉及面广、金额大,达到一定程度则
有可能演变成非法集资。
风险提示 190
风险投资主要防范哪些风险。
建议: 风险资本分为种子资本、 导入资本、 成长资本、 扩张资本、
美化资本。主要防范的投资风险有:
1、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2、高科技企业或项目的知识产权风险;
3、尽职调查不实的风险;
4、企业试运行的风险;
5、风险投资流转不能的风险;
6、IPO 不能的法律风险;
7、原股东回购不能的风险;
8、企业家个人风险。
风险提示  191
介入政府主导的项目融资,有特定的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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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1.政府进行项目报批时的审批手续存在瑕疵,项目立项依
据与实际情况不符,不具有满足项目所需的土地指标等。
2. 政府关于项目实施是否形成了正式的决策文件,不能以政府
主要负责人的承诺代替正式的决策依据。
3. 防范政府主要负责人职务变更造成的项目搁置和履约风险。
4. 在某些政府承诺未来回购的项目中,融资方应对政府融资能
力、债务规模限制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调查评估。
5. 应确保政府履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调地方关系的职责,防范
来自部分政府部行使职权和群体争议的项目风险。
风险提示  192
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进行融资时,有特定的风险。
建议:1. 融资时机的选择很重要,选择企业经营状况较优的时
期实施,否则会在信用评级、发债审批中遇到障碍或增大不确定性。
2. 主承销商的选择对融资成功与否具有较大影响,应进行慎重
决策。
3. 发行债券应对宏观金融政策环境和金融机构资金供求状况进
行科学分析。
4. 融资投向,尽量与政府推动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存在关联,
争取政府对发债融资的支持。
风险提示  193
通过信托公司进行融资,有特定的条件要求。
建议: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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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主体资质无瑕疵,连续经营,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显示企业现金流较为充足,能够满足还本付息要求。
2. 抵押物种类通常有特定要求,出让性质的住宅或商用土地,
在建工程或产权完整的现房,容易得到融资方认可;土地的区位和用
途性质对抵押价值有重大影响。
3. 对于实体企业的融资去向,通常禁止变相进入房地产或其他
风险限制领域。
风险提示  194
投融资合同签署后的法律风险。
建议:投融资合同签署不意味着大功告成。投资人对投资后企业
的管理需要更注意。融资方配合与融合才能对今后的第二轮,第三轮
融资起到好的示范作用。 因此, 企业的规范管理更需贯彻到时时处处。
风险提示  195
投融资后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建议:投后的公司管理需要做到尊重董事会的集体智慧。尽管有
些官僚和拖沓,但是程序保证质量,过程保证理解。投后企业的人、
财、 物的融合需要大量的努力, 关键在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公开与理解。
刑事风险篇
风险提示  196
虚报注册资本罪追责门槛较低, 属普遍存在而不为管理者重视其
风险的常态罪名,如单位构成该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第 86 页 共 104 页
建议:刑事入罪,风险莫忽视,尤其是企业管理者因其他原因被
羁押时,该罪的查实一般会成为办案机关的托底罪名,因此,建议管
理者高度重视该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 60%
以上的, 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 300 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
30%以上的;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 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并占
其应缴出资数额 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 1000 万元以
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 30%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 10 万
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 又虚报注册资
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因上述追诉标准并不以虚报注册资本行为造成客观损失为必要
条件, 且登记材料易于取证,是否虚假易于查实, 犯罪行为易于查实,
因此,建议公司登记过程中依法诚信登记,切不可贪图一时便宜委托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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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公司全权操作而为日后经营埋下“火线” 。
风险提示  197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涉及金额在 50 万以上或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
关主管部门提供上述材料而隐匿、故意销毁或拒不交出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建议:公司管理者应高度重视并妥善保存上述财务资料,防止发
生不必要的灭失。
风险提示  198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
有,涉案金额 5000 元以上的,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
责任。
建议:公司应加强廉洁制度管理,杜绝公司人员受贿犯罪行为的
发生,一旦发现相关犯罪线索,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固定证据,从
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制定对该人员的处置方案。
风险提示  199
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1万元即入罪。
建议:最新司法解释加大了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对“不正当利
益” 的界定范围进一步扩大。 依据该司法解释, 违背公平、 公正原则,
在经济、 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 谋取竞争优势的, 也应当认定为 “谋
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公司管理人员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交往中应保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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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廉洁自律。
风险提示  200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个人行贿 1 万元以上,单位行贿 20 万
元以上的,应以“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予以刑事立案追诉。
建议: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交往中也应保持廉洁自律,杜绝腐败,
加强贿赂犯罪认定标准的学习, 远离犯罪, 如此方能使企业基业长青。
风险提示  201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
人员以回扣、手续费,行贿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或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
不满 20 万元但具有特定情形的,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为了单位利益不能成为单位犯罪后的合理辩解,建议公司
设立常年法律顾问制度, 就具体问题是否会构成行贿犯罪认定深入咨
询专业律师,确保公司经营活动在合法轨道上越走越远。
风险提示  202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并使得贿赂行为
得以实现的行为。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 2 万元以上;介
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介绍人
的介绍贿赂罪责。
建议:介绍贿赂,罪责难逃!刑事警戒线,不允许任何侥幸心理
的存在!
风险提示  20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切勿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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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谨记背信行为的认
定标准: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
务或者其他资产, 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
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
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
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
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
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风险提示  204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
所得数额在 10 万以上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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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
任。
建议:对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应严格遵照约定用途使用,切勿
见利忘法,高利转贷,自葬前程。
风险提示  205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
保函等,数额在 100 万以上或造成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直接损失 20
万以上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
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追究
刑事责任。
建议: 该规定是在某些贷款欺诈行为不足以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
情形下的刑法修正补充, 其完全根据客观行为的欺骗性及涉案金额等
因素予以认定犯罪,加大了对骗取贷款行为的打击力度。建议公司充
分重视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风险提示  20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个人吸收金额 20 万以
上、吸收对象 30 人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单
位吸收金额 100 万以上、 吸收对象 150 人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经济损
失 50 万以上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 充分重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四
要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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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
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
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建议充分重视司法解释列明的下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定情形: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
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
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 、租种植(养殖) 、联合种植(养殖)等
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 不具有销售商品、 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
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 以商品回购、 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
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
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
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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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 、“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风险提示  207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个人集资诈骗 10 万元以上,单位集
资诈骗 30 万以上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远离非法集资,远离集资诈骗。如公司不幸成为被害人,
应尽快委托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  208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
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
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以洗钱罪论处: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 以其他方法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建议:公司应加大对资金性质的审查力度,对于毒品犯罪、黑社
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
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切勿为追
求蝇头小利而自毁长城!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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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209
增值税专用发票,切勿虚开,切勿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
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建议: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 1 万元以上或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5000 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罪论处。而且,该类犯罪事实极其易于查实,本罪犯罪收益较小,
风险极大, 切勿使用合同相对方另行提供的第三方出具的不符合交易
实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风险提示  210
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 50 万元以上损失的,依法追究相
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建议:公司对本公司商业秘密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与可能接
触到该商业秘密的相关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约定商业秘密范
围,全方位保护公司的无形资产。一旦发现本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
立即报案以通过办案机关的调查固定证据。
风险提示  211
规范签约手续,谨慎履约,谨防合同诈骗犯罪。
建议:规范公司签约审查手续,委托律师及时调查核实对方当事
人身份,谨慎履约放款,全面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远离诈骗犯罪,切
莫因贪图便宜而陷入诈骗陷阱。
风险提示  212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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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非法占为己有,涉案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依法以职务侵占罪追究
刑事责任。
建议:规范公司职务职责,加强公司财物管理,一旦发现本公司
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立即委托律师代为梳理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
案。
风险提示  213
2011 年 5 月 1 日起,以转移财产、隐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
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拒不支付十
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经政
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法以恶意欠薪罪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避免恶意欠薪入罪风险。
风险提示  214
对生效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将面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风险。
建议:对于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即便不服该判决、裁定,
也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故意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物或
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
定。
风险提示  215
对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故意隐藏、转移、变卖、
毁损,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论处。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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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除了对法院已生效文书严格执行外,对司法机关已采取查
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财物,切勿故意隐匿、转移、变卖及毁损,否
则,无视司法权威,必将付出惨重的代价!
风险提示  216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建议:在经济活动中,偶尔会出现因各种原因伪造其他公司印章
的行为,依据刑法规定,可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企业应加强该
风险警示教育, 一旦成为被害单位, 应及时报警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争议解决篇
风险提示  217
纠纷协商成功后,因为达成的协商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在让步
后对方仍然不履行,如何防范?
建议: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1、对让步协议做出附条件生效的约定,例如甲方的让步在乙方
按期实际履行后方生效。
2、申请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并向法院申请可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书
确认。
3、双方申请办理可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4、约定不履行的违约金。
风险提示  218
涉外纠纷中,选择国际仲裁有哪些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与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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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中国企业在国际仲裁中败诉率非常高,其中有对法律估计
不足的风险。
1、中国企业的败诉很多都是因为未保留好证据或不注重证据收
集造成的。
2、要掌握好仲裁法。仲裁法作为程序法,就是企业进行国际仲
裁的“孙子兵法” 。比如说,中国企业在选择仲裁员时,常常误以为
有职位的就好,这就是误区,是不了解国际仲裁规则的结果。
3、请律师不在多,选仲裁员应注意文化背景。
风险提示  219
打官司在证据方面有哪些风险?
建议:常见风险有:
1、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 当事人提出诉讼
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
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2、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 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
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
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 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
的证据除外。
3、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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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提供的证据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4、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
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
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5、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
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
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
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风险提示  220
打官司程序复杂,主要有哪些风险?
建议:常见风险有:
1、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
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 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
民法院审理。
2、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
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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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
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
诉讼费用。
3、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
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4、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 (特殊的为
一年)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
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
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5、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
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
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
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6、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
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
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
将不会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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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
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 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
受到的损失。
8、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
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
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
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风险提示  221
打官司在强制执行程序方面,主要有哪些风险?
建议:常见风险有:
1、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
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
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
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2、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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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
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
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
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4、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将要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 将要支付
迟延履行金。
风 险提示  222
注意上诉期的合理应用。
建议: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82 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
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实践中,很
多人误认为节假日均可以顺延,但其实不然,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
假日的,该期限顺延至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结束后的次日。
2、上诉期是从当事人收到裁判文书次日起开始计算,次日为节
假日的也计算在内。当裁判文书在节假日前一日作出时,当事人可以
在节假日之后领取裁判文书,上诉期会“延长” 。
风险提示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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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的风险和防范。
在民事诉讼中注意将法定共同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在裁判文书
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情况下, 执行法院不能随意追加共同债务人为被执
行人。
建议:在起诉时将法定共同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如夫妻关系解除后, 在执行过程中要想将夫妻另一方追加为被执
行人的做法可能行不通,实践中可能需要另行起诉,那样就增加了当
事人的精力和风险。
风险提示  224
注意落实被告的下落。
建议:1、被告下落不明的,需要公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时间
两个月) ,可能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案件将无法尽快审结;
2、被告下落不明,又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告将支付诉讼费
用或者执行终结。
风险提示 2 2 25
对发回重审案件,注意原审和重审的区别。
建议:发回重审案件系重新审理,一审即按照一审的程序审理,
举证质证等均需要重来,不能因为原审已经举证就在重审中不举证,
也不能因为原审二审中存在有利证据,就在重审一审中不提出,这样
会增加当事人败诉的风险。
风险提示  226
注意核对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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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观点,需要一一落实是否记载在庭审笔
录中,因为庭审笔录可能成为二审或者执行案件中重要的证据。
风险提示  227
注意查封期限,及时续封。
建议:多种情况下,查封或抵押的财产是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唯一
保障。如果在查封期限已经届满未及时续封,那当事人的利益将受到
严重损害。建议当事人密切注意查封期限。
风险提示  228
避免虚假诉讼带来的不利后果
通过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达到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毁约、骗
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民间借贷、离婚纠纷、企业财产纠纷等涉财性
领域最为高发。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
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
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风险提示  229
法律纠纷复杂多样,实体和程序都越来越专业化,作为大中型企
业更重视聘请律师所在团队, 如何判别和聘请一个好的律师事务所?
建议: “胜败在于选择,关键是对接和互补” 。案件可以是一对一
的,但综合法律服务,尤其是常年法律顾问、复杂项目工程、疑难纠
纷、跨地跨专业的纠纷,就应当关注律师事务所整体团队。一片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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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比一棵大树更容易遮挡风雨。判别一家好的律师事务所因素有:
“对接” ,主要是选择公司制管理法律事务所,而不是选择个体
户律师; “互补” ,就是选择考察律师事务所的优势和专长。具体办法
是:第一可以实行招投标选聘律师顾问团, “不要一棵树上吊死” ;第
二是需要一份顾问律师提供服务“特长”的清单;第三,就是实地考
察了解该律师事务所的理念等方面。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列出很多具体
指标比较:
(1)律师所的口碑和声誉;
(2)律师所承诺的服务方式,是个别顾问律师服务,还是律师
所整体律师服务;
(3)律师所的管理模式是公司型管理,还是合伙人轮流管理;
(4)律师所给顾问律师的薪酬,是收费提成制,还是固定工资
为主的分配模式;
(5)律师所的文化特点与执业理念、口号;
(6)律师所的业务特长;
(7)律师所业务板块的划分和发展方向;
(8)律师所的律师人数规模、地理分支分布;
(9)律师所出版的法律专著;
(10)律师所合伙人的稳定性;
(11)律师所曾经在同行业企业服务过的名单或案例;
(12)律师所提供的法律简报、法律软件等服务;
(13)律师所的客户维护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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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律师所所在的律师联盟成员、合作内容与效果;
(15)律师所的赔偿责任能力;
(16)顾问律师在律师所的地位或职务;
(17)顾问律师所在业务团队的位置;
(18)顾问律师的专业方向;
(19)顾问律师的品德与性格;
(20)顾问律师的社会兼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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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雪梅律师
胡雪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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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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