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挫败篡改买卖合同之诉讼

作者:兰丰战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4 浏览量:0

案情简介:甲代乙公司销售四辆二手搅拌罐车,经滨州地区的丙做中介,甲与菏泽地区的丁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合同模板由乙公司提供,甲、丁在合同第二页签名,该合同仅一份,由丁持有。车辆交付日期届至,丁前来催促交车、过户,因对过户前是否应该支付车辆全款起争执,丁返回。后,甲与乙公司补签车辆买卖合同,合同仍系乙公司提供模板。丁向菏泽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甲向其双倍返还定金、返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

 案件办理:甲、丁签订的合同中签订地空白,丁擅自添加其居住地,以此作为菏泽当地法院有管辖权之依据。搜集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地为甲居住地后,经菏泽法院就管辖权异议听证程序,将案件移交甲居住地法院审理,至此,取得初步胜利。案件审理中,发现丁将合同第一页主要条款篡改,增加的定金条款、违约金条款,车辆交付及车款支付条款也作有利于丁之篡改。诉讼中,丁以甲涉嫌合同诈骗为由,要求将案件移交公安侦办;甲以丁篡改合同、虚假诉讼为由,同意案件移交公安查办。公安初步调查后,做出不予立案通知。诉讼中,作为被告之一的乙公司不向法院如实陈述事实真相,甲为日后能与乙公司继续合作,也作出与乙公司无关涉的表述,为自己埋下祸患。丁篡改合同的事实未查清,一审法院判决甲败诉。上诉审,甲提出就合同第一页与第二页进行司法文书鉴定的申请,并提出追究丁篡改合同、虚假诉讼须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警告。后,二审法院主持调解,以甲向丁返还收取的预付款及支付相应利息,达成调解协议。

结果及警示:本案事实上挫败了丁篡改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阴谋。合同之签订,当以规进行,不然,贻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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