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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反诉书

来源:熊克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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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反诉书 

 

反诉人(本案被申诉人)平顶山市新华区XX首饰商行(以下简称商行),业主王XX,地址体育路与联盟路交叉口路西。 

委托代理人: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熊克珍律师13733779916

被反诉人(本案申诉人):胡XX,女,28岁,汉族,住址中兴路邮政局家属院。因胡一林与平顶山市新华区XX首饰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反诉请求。

请求事项

1、 裁定被反诉人赔偿擅自佩带反诉人的饰品损失10540元;       2、裁定被反诉人赔偿造成反诉人商业信誉及销售额的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

事实理由

因被反诉人无视商行制度,擅自长期佩带柜内正待销售的贵重物品。其中她所带的翡翠手镯或手环,当时销售价为1680元,翡翠吊坠销售价为8860元。她先后佩带两个月期间正是销售旺季,且她佩带的两样饰品均是畅销货,在她佩带期间有顾客看上她佩带的翡翠吊坠,并主动要求能不能卖给她,她却不卖,直接影响销售。

被反诉人作为商行销售总监欺下瞒上,不以身作则,破坏作为一名中层领导的自身形象,擅自长期佩带商行贵重饰品,严重违反商行的规章制度。构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不但给商行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而且也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反诉人于2012715日将其开除。因开除未公开,之后她便仍利用其是商行销售主管的身份,私下找员工谈心,拉拢员工,无中生有的挑拨员工与老板的关系,散布一些不利于稳定团结的言语。还私下承诺并欺骗一些员工跟她干的好处,不愿跟她干的员工则帮其另找其他商行。一些员工开始被蒙骗不知真相,有的消极怠工,有的辞职不干,给商行销售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另外被反诉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严重造成了反诉人商业信誉及销售额下降。以上事实有商行员工的证言及律师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被反诉人严重违反反诉人的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反诉人的商业信誉,直接造成反诉人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向反诉人赔偿损失。

此致

新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诉人:平顶山市新华区XX首饰商行

2012829

附:1、反诉书3份;2、调查笔录复印件2份;

3、证人证言复印件1份;4、证明复印件1份;

    5规章制度复印件1份。

 

适用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包括人格方面的单位商业荣誉和个人名誉)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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